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的条件
1.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报条件是什么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学徒期满的技术工人;由普工转到技工岗位且学徒期已满的人员;退伍的志愿兵、义务兵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参加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中专、职业高中、毕业且工作满5年的人员;工作年限(含军龄)满10年的人员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工作满8年的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技师申报条件: ①具体工种的技师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②机关事业单位4个常用工种技师申报条件。 维修电工技师申报条件: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高级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汽车驾驶员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锅炉操作工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高级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管工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的高级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①具体工种的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②机关事业单位2个常用工种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维修电工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技师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管工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技师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6、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申报上一技术等级的考核,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晋升等级考核的申报年限。
2.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
1、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2、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
3、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4、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5、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3.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可由建站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报行业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能把你的问题在完善一些吗?具体点 建筑类的资料员?
4. 关于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申请怎么写
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
1、人员配置:
站长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或考核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技能坚定有关政策法规;专职副站长1-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或考核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技能坚定有关政策法规;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会计、出纳、计算机管理、档案管理及考务人员。会计、出纳工作必须由两人分别担任,具有财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考务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考试、考核工作经验,对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试,考核人员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2、场地、设备、检测仪器配置要求:
理论鉴定场地:有每次不少于40人的培训和考试教室;
实际操作鉴定场地:有满足本站鉴定工种所需的场地、实际操作的场地,实际操作设备和检测仪器。
3、日常办公场地、相关设备:
有固定的专用办公用房,符合鉴定需要的文印设备、资料柜及通讯设备,微机、打印机等。
5. 专业技能鉴定库如何建设及实施
一、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鉴定工作的依据。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搞好鉴定工作的前提。从鉴定报名的资格审查开始,不符合标准要求条件的不予报名,充分体现了标准面前一律平等的公平原则。培训工作按照“先培训,后鉴定;不培训,不鉴定”的原则严格要求,特别注意培训教材和培训教师的挑选,确保培训质量。同时严肃培训纪律,对无故缺课、旷课的学员视同培训不合格。为使理论考试不走过场,各鉴定站在科学安排考场的同时,还要在考生进入考场时严格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从根本上杜绝了替考现象的发生。宝钢、武钢、鞍钢、首钢等企业还专门购置了监控设备,在理论考试时派专人在中控室严密监控各考场的动态,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考生作弊,还可以考察监考老师的工作态度。实操考核一般在生产一线进行,选择在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设备和时间开展鉴定工作,考评员一丝不苟地履行职责,考生的技能水平得到了真实体现。为了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考生成绩的影响,宝钢、武钢、首钢、唐钢等企业还建立了计算机考场,进行理论考试无纸化尝试。他们请专业技术人员改造题型、增加考试题量,既不降低标准要求,又能考核出考生的真实水平,高效环保,受到了考生的欢迎。
二、强化质量手段,规范鉴定行为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规范鉴定行为的有力保障。我们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入手,认真抓好每一个鉴定环节。为了改善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管理环境,不断提高鉴定工作科学管理水平,我们两次更新了管理系统软件,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高技能人才的管理提供有效的平台。鞍钢、首钢、唐钢等单位已基本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从报名、培训、安排考场、实施考核直至最后考核成绩登录,完全在局域网上解决。唐钢的做法是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将培训的相关内容公布在网上,便于学员随时进行复习和自学,这些时间计入培训总学时。
组建一支合格的考评人员队伍,这是鉴定工作的重点之一,直接关系到鉴定工作质量。多年来,我中心始终坚持严格审查企业推荐人选的资质,深入企业按规定进行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同时,我们还开展了考评人员深度培训工作。按专业(职业)组织考评人员和专职培训教师,聘请参与编写修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专家做主讲老师,深入解读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在理解标准的基础上讨论培训和鉴定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找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培训过程中还进行现场演示,让受训学员听得懂、学得会、看得见、摸得着,学员反映非常“解渴”。
培训教材的开发一直是我中心的一项重点工作。随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修订工作的逐步完成,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冶金行业特有职业鉴定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立了八个专业编写委员会,现已全面启动教材编写工作。国家题库的修订工作将与教材的出版发行同步进行,使之更加符合冶金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满足企业对鉴定工作深入开展的需求。
借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方法、结合鉴定站评估工作最新要求,做好鉴定站质量评估。通过检查评估,鼓励鉴定站积极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我控制、持续改进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鉴定工作质量。
我们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行业鉴定工作会议制度。在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查找不足的同时,找出解决办法,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在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同时,促进全行业鉴定工作健康发展,开创新局面。
三、根据形势需要和企业需求,搭建行业技能人才信息统计平台
信息统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详尽地分析统计数据,不仅可以全面了解行业技能人才的实际情况,还能为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完善技能人才发展规划提供可靠依据。钢铁行业作为一个大行业,国有钢铁企业作为各地区的龙头企业,必须重点研究如何做好本行业、本企业的技能人才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为主要内容的统计分析工作,以适应新形势对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为此,我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聘请专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结合冶金行业特点和需要,重新设计技能人才信息管理软件。软件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操作灵活简便,收集信息全面,有利于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对比和使用,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的有力平台和助手。
我中心作为冶金行业技能人才信息量最大最全,数据最准确的统计机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结合“十二五”期间钢铁行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我国钢铁工业“十二五”人才发展战略研究》的要求,研究信息统计工作更高的工作目标和实现方式。进一步完善信息工作基础建设,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核实工作,确保准确无误,使我们的信息数据成为高质量的信息产品。
四、加强服务意识,拓宽工作思路
“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一直是冶金鉴定中心的工作原则。如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帮助企业解决那些想办又办不了、办不到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进一步推进冶金行业鉴定工作健康发展,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为此,2011年我们准备开展三项试点工作:
一是实行实际操作考核由中心派遣考评人员到实操现场,同本企业考评人员共同进行考评的制度。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职业(工种),由鉴定中心派遣行业内其他鉴定站责任心强且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对实际操作考核进行考评工作。
二是建立冶金行业高技能人才示范性培训基地。要解决好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培训质量不易考察的问题,建立行业示范性培训基地势在必行。行业示范性培训基地建设工作由中心统一组织领导,重点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内容、培养方式及培养效果等方面的示范性,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实训装备的高标准和实训水平的先进性,搭建面向全行业提供高技能实训和鉴定服务的公共平台。中心选派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优秀教师授课,选择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担任实操培训指导教师,使受训学员通过正规培训,学到新知识,掌握硬本领。同时,用规范的培训带动整个行业培训工作上层次,上水平,健康发展。目前,示范性培训基地实施方案、申报审批程序、评估检查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正在制定中。
三是建立冶金行业高技能人才发展基金制度。随着《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我中心立足于推动企业健全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为做好这项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发展基金十分必要。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题调研、经验交流、参观学习等,还可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鉴定站给予奖励,以调动企业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利用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整个行业的鉴定工作深入开展。
6.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所建站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每个地方都会有网站建设公司
先去网上搜一下,然后一家家的对比
看公司办公环版境及资质,是否正规权
看公司案例,是否真实,要记得验证,如何证明是该公司自己做的
看公司官方网站,自己官网都做不好的网络公司肯定不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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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审查主要按照鉴定站自行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一、鉴定申报
(一)申报受理
从2005年元月31日起,鉴定机构向省厅鉴定中心申办鉴定业务,由省厅鉴定中心鉴定业务拓展岗位统一受理。
(二)申报资格
1、鉴定机构资格
鉴定机构申报鉴定,须具备鉴定资格,所申报的职业和等级应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鉴定许可范围内。
2、鉴定申报者资格
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鉴定申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省厅鉴定中心鉴定业务拓展岗位进行复审。鉴定申报者(不包括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能力测评项目和国际合作证书项目测试的申报者)除符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外,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中毕业且年满16周岁;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鉴定四级职业资格,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并由所在职业学校教务处开具有效证明;
(3)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鉴定三级职业资格,须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并由所在职业学校教务处开具有效证明;
(三)申报材料
1、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鉴定机构须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材料目录(见附1)的1、2、4、5项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湘劳社培处函[2004]1号)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附全国统一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报名录入器自动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见附1鉴定申报材料4)及其电子文档。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二级鉴定的还需按照有关统一鉴定的要求(另行规定)提交论文或方案设计等材料。
2、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鉴定机构须按照《湖南省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程(试行)》(湘劳社鉴函[2004]12号)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3、能力测评项目和国际合作证书项目测试的申报材料另行规定。
4、其它职业的鉴定,鉴定机构须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材料目录(见附1),提交相关材料,并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见附1鉴定申报材料4)及其电子文档。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鉴定机构,并需提交培训计划、鉴定方案和《关于开展技师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劳社发[2002]99号)附件规定的材料,即:技师考评审批表(见附1鉴定申报材料2-2)或高级技师考评审批表(见附1鉴定申报材料2-3)、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单位对申报人的综合推荐材料、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技术论文。
5、鉴定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务必完整、真实、规范。
8. 如何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申领表格,咨询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按照程序申专报即可。属
(一)填××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表一式四份(可照格式打印);
(二)填写内容真实可靠;
(三)本表同其它所需材料一并呈报。
其它材料:
1、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报告。
2、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办法。
3、负责人、管理人员、考评员的有关材料。
4、鉴定职业标准、规范、教材等鉴定资料。
5、申办单位资格、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等证明。
9.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急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能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地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术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