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卫生室申请条件
A. 乡村卫生室申请要求,知道的人来说一说,
申请乡村卫生室,主要内容有房屋设置清况,人员资质与配备,基本设置,医疗器械,常用药品,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等。
B. 村卫生室申请条件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规定,申请办版村卫生室的执照的条件如下:
1.村卫权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
2.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与配备。
3.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4.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2)第二卫生室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村卫生室,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在以前有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等各种称呼。
新医改以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村卫生室。并将以前的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进行合并,形成了现在的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一律不得租赁、转让、承包给他人。村卫生室必须设立在本村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只设立一个定点医疗机构。
C. 本村以前有一个村卫生室,现再我想再申请办理第二村卫生室怎么
带身份证、医师执业证到县(市级市、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办理即可。
D. 一村人口如果超过2000人能申请两个卫生室吗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分为A、B二级,A级为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标准,B级为村卫生室基本建设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依据。
一、村卫生室基本功能及服务范围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的基础,直接向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家村卫生室,人口超过3000千人的行政村允许再增设一家村卫生室,若行政村人口过多、地域较广根据需要每增加3000人允许增设一家村卫生室,增设的村卫生室与原有卫生室的距离应在1000米或以上。暂无条件建立村卫生室的偏僻山区行政村,可暂设公共卫生服务点。
二、人员配备
按农村常住人口每1000人左右比例配备一名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村卫生室注册。要求年龄男性在65周岁、女性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房屋设备
(一)、房屋条件
1、业务用房面积:A级不少于80平方米,B级不少于60平方米。独立或相对独立。医疗区、生活区必须彻底分离。
2、有独立分开的门诊室、治疗处置室、注射输液室和药房。
3、有条件的设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康复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室、卫生信息室。
4、标识醒目、结构合理、物品、器械放置有序到位,环境整洁。
(二)、基本设备
1、至少拥有以下基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诊察床、诊察桌、出诊箱、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资料柜、电话、简易高压灭菌设备、灭火器、观察床、输液椅等。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3、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脑、电视、心电图机、氧气瓶等。
4、设有健康宣传栏或宣传窗。
5、基本药物配备根据《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试行)》执行。
6、按规定配备药品储藏的相关设施设备。
四、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并装订成册,其中包括:
1、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2、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3、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4、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5、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
6、消毒隔离制度
7、慢性病管理制度
8、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9、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10、门诊、出诊、转诊制度
11、村卫生室收费标准
12、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13、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工作制度
(二)有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五、村卫生室上墙资料
1、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2、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3、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4、行政村区域平面图(组织机构图和区域概况图)
5、慢性病管理、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基本情况图或表
6、便民措施或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
7、常用医疗收费标准
8、注射药品配伍禁忌表
六、建立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登记本
1、门诊(转诊)登记本。
2、上门服务(出诊)登记本。
3、慢性病、传染病、精神病人管理随访登记本。
4、出生、死亡和孕产妇管理登记本,
5、外来人员健康管理登记本。
6、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购入、处理登记本。
7、健康教育登记本。
8、消毒登记本。(紫外线、浸泡及高压消毒情况登记本)
9、参加会议及培训记录本。
10、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上报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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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16年医改申办村卫生室的具备条件
村卫生室,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在以前有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等各种称呼。新医改以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村卫生室。并将以前的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进行合并,形成了现在的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
基本条件如下:
村卫生室医疗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总面积不少于60m,四室独立并挂牌,房间宽敞明亮,三面光洁,有污物分类的处置间。
诊室宽敞,布局合理,应具备诊断桌、诊查床、诊查凳、候诊椅、血压计、听诊器、脉诊枕、手电筒、清洁口表、肛表、一次性压舌板、身高体重仪、针灸、火罐、艾条、人体穴位挂图,诊查用物规范放置,诊查记录书写及时、清楚、详细,并设置资料柜分类放置。
治疗室为相对无菌区,室内宽敞,光线充足,无色透明,四面光洁(地面、墙面、天花板、桌面),便于清洁消毒,备有药物配伍禁忌表、药敏配制表。治疗台宽敞,方便无菌操作。治疗台上方1m~1.5m处按平均1.5W/m安装无反光罩的紫外线灯管,定时消毒、监测并登记。治疗台上摆放无菌持物钳、缸、治疗盘、弯盘、消毒缸。有无菌物品柜,并将无菌物品贮存在离地面25cm、离天花板50cm、离墙壁5cm,清洁干燥密闭之处。无菌物品要分类摆放,与清洁物品严格分开。静脉输液与安瓶、口服药品分类摆放。设置急救药品专柜,所有药品定期检查并按有效期先后使用。如开展外科诊疗者,另需准备外科的换药器械、敷料缸、有盖方盘等,各种型号的输液管、注射器、吸氧管、针头、消毒棉签配备齐全,并配备压脉带、输液网袋、启瓶器、剪刀、胶布、夹板、输液卡、签字笔、消毒泡手水或消毒毛巾等。
处置间室内三面光洁,为污物分类、处置的地方。一般在治疗室近处。作为污染的体温表、回收输液管、注射器、输液瓶、玻璃瓶、压脉带、输液袋、外科换药器械等一切医疗物品的处置之所,已用过的医疗物品按四类分类消毒,盛放在有盖容器内并标记,医疗废弃物消毒后及时毁形、登记并规范处置。室内设处置柜,内盛消毒液、量杯、手套等外用物品。
留观室光线充足,留观床两张以上,床位为标准的病床(高60~65cm,宽85~90cm,)。每床占用面积5~7m,床旁桌、床旁椅、褥垫、棉被、毛毯、枕芯、被单、被套统一整洁,并配备输液架、氧气瓶(袋)、留观椅、痰盂,有条件的安装电视机、天轨输液架,房内设置厕所、洗手池等。
药柜整齐清洁,中成药、西药分类分开摆放,明码标价,正名正字。调剂台宽敞、透明,中药调剂设备齐全,清洁,摆放适宜位置。冰箱清洁无污渍,温度适宜。无过期药品。中药饮片不少于50种或中成药不少于30种,无过期药品、变质药品及假药。
基本条件
肩负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疾病诊疗技术规范,确保参合农民得到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医疗服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地、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政策的规定,做好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用药目录及规定不予补偿项目、补偿程序、月补偿公示等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农合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等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无自费药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热情接待参合农民,准确查验参合身份,及时为参合病人做好门诊登记,书写好门诊病历,准确、完整记录诊疗过程,按照病历(病案)管理及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病历(病案)、处方等资料;按规定向参合农民提供正规电脑医药费收据、电脑日清单、诊断证明;及时办理补偿兑付,并按规定时间向市合医局报送资料,建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病人补偿台账。
(四)公开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指导参合农民准备补偿相关资料,在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住院补偿标准等相关程序。
(五)统计和上报合作医疗有关的信息资料。
审批程序
(一)医疗点、村卫生室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二)经乡镇初验合格者方可上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合格后,报市合管委审核批准,行文公告。
(三)经审核、批准确认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向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签署并递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卫生室服务协议书》。
管理制度
门诊登记
1、坚持文明行医,坚守工作岗位,病人随叫随到,及时诊治,耐心解答问题。做好门诊、出疹、转诊人次和发病情况的登记、汇总、积累、分析、保管和上报工作。
2、做好门诊病史书写,要求字迹清楚、文句通顺、内容完整、简练、正确。应用钢笔书写,病史记录做到"六全",即: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用药、签全名。
3、凡是有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显著位置注明过敏药物名称,没有使用病史卡的应建立疾病登记簿。
4、遇有疑难病例或诊断困难的疾病,应填写扼要病史,提出转诊要求。
5、认真做好基础资料上的保存、整理、积累工作。做到封面整洁、填写完整、清晰。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八册一账"登记。
6、严格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的有关用药规定。
传染病管理
1、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对全市"防病"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做好主要传染病的疫点处理和消毒隔离工作。
2、深入村内进行巡诊,对传染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3、加强传染病管理,按季节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并做到全程、适时、足量。
4、做好以除害防病、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管水管粪为重点的爱国卫生、饮食卫生、学校卫生、幼托卫生及职业危害等的卫生技术指导工作。
5、认真做好疫情报告,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指精神病、结核病、恶性肿瘤)及眼病、牙病、性病、老年保健的造册登记,并进行系统管理,定期随访,做好记录。
6、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溺水、外伤事故的发生。
消毒隔离
1、医务人员工作时需穿白色工作服,注射、换药时应戴工作帽和口罩。
2、加强无菌观念,坚持无菌操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各种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且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须毁形、消毒、统一处理。
3、诊断室、治疗室等每天用0.2%过氧乙酸喷雾或揩擦,如被传染病人污染,则应立即用0.5%过氧乙酸消毒。
4、体温表用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5分钟后,再放入另一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然后用冷开水冲洗或75%酒精擦洗,再用灭菌纱布揩干后备用。
5、压舌板用后浸入0.5%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后清洗烤干,纸包后高压消毒。
6、消毒镊子要专用,用2%中性戊二醛浸泡。盛器要加盖,盛期每周煮沸或高压消毒后更新消毒液。
7、敷料、棉签、油膏纱布均用高压消毒。
计划生育
1、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掌握本村的新婚、孕妇、产妇、0-6岁儿童数和村内计划生育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登记和上报工作。
2、动员本村婚龄青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做好新婚月访,掌握本村早孕人数,督促孕妇在12周建卡初查。
3、做好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关心计划生育手术对象。
4、掌握村内孕产妇高危情况,督促按时接收治疗,帮助做好孕期家庭自我监护。
5、负责做好幼托机构卫生保健指导,新生儿、早产儿、体弱儿的访视和简易治疗。
6、宣传妇女"四期"(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等措施的落实。
处方管理
1、处方应按规定格式用钢笔书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2、处方书写必须达到"十全",即: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家庭住址、药名、剂量、数量、用法、签全名。
3、要做到处方用药合理,药价结算正确。
4、处方上药品数量用阿拉伯数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毫克、毫升国际单位计算,中药片、丸、胶囊以付、片、丸、粒为书写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5、处方剂量一天为宜,三天为限,慢性病或特殊情况不超过一周。
6、不得使用毒、限、剧毒药。
财务管理
1、村卫生室要配备一名兼职会计和出纳,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分户消耗和现金出纳等必要的账册,账目应日清、月结、按季公布,定期上报、按年公布。对村民的医疗费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2、严格执行报销、收费制度,服务收费有标准,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有凭证(发票)。
3、应建立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等,并明确分工,账钱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
4、村卫生室的各种医疗器械和其它设备,要登记造册,有账可查,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5、建立药物进、销、存明细账和经济账,并做到按季盘点,账目相符。
6、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医疗事故或集体财产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一贯表现,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有效期限
定点村卫生室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在有效期内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了医疗机构许可证和执业证的以及违规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者,其定点资格同时取消。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或评审不合格者,由市卫生局及市合医局取消其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资格并予以公告。
其他规定
村卫生室一律不得租赁、转让、承包给他人。村卫生室必须设立在本村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只设立一个定点医疗机构。
F. 我们村里想申办一个卫生所,请问需要哪些手续,办完了卫生局的批准之后还要去哪里办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G. 企业开办卫生室需要什么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三章登 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