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附期限条件
1. 合同法45条、46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约定附条件及附期限的条款本身何时生效
您要知道合同整体的生效和部分条款的生效或失效是两回事。
合同的整专体的失效和个别条属款的失效时间并不同,比如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中的违约金条款是继续有效的。
同理,合同整体的生效和其中个别条款的生效时间也可以不同。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就是这样,您可以认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前合同没有生效,但所附条件的这个条款是在合同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2. 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这个问题,你看看《民法总则》的下列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版条件,但是权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 如何区分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
附条件与附期限都是抄属于合同的附款,但两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前提的,如果不属于将来的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假设甲、乙之间约定,如果签证下来,我的房子就卖给你,这就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因为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签下来是不确定的,所以应该是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行为才生效,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对于附期限的合同,假设甲、乙之间约定,在12月1日的时候甲出国,届时甲就将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发生的时间,因此在期限届至的时候,这个买卖行为就生效了,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
4.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同时附条件和期限吗
可这应该是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单属于附条件的。那个一年只不过是延缓条件的时间要求而已。
以上答案是错的吧
如果是错的,我就郁闷了
怎么一本书错误能这么多
真是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