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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不能附条件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09 20:52:57

① 民法/关于形成权不得附条件的问题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专生效(是故,行使形成属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最后这点?形成权只能依法定,而不依约定

② 民法上,形成权的行使为什么不能附条件或者期限

1、一般限制(外部限制)

形成权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谓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证形成权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形成权行使加以限制。

2、特殊限制(内部限制)

(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

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

(2)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约定的条件(《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例外)。

(3)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2)形成权不能附条件的案例扩展阅读: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条)。

③ 哪些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不得附加条件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加的条件,表现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性,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加条件。但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如附加条件,则其行为后果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宗旨,为法律所不允许。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1.其性质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要求其行为的效力必须是确定地立即发生,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加条件以限制其效力。例如票据行为(如开具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法律要求这类行为的效力必须确定地发生,故不允许附加条件。

2.附加条件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附加条件,就有可能危害社会利益或导致社会公共秩序的紊乱,因而法律不允许其附加条件。如身份上的行为(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均不得附加条件。

3.附加条件即会损害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某些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附加条件,相对人便由于权利义务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此类行为不得附加条件。如法定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承认,不得附加条件。

转自:http://sq.hcclib.net/claw/e/mfx/contents/class06_4_1r.htm

④ 形成权为什么不能附条件期限

形成权效力和作用比其他权利要大,权利人单方意思便可影响法律关系,如撤销权内,解除权等等,因容此,若形成权附条件和期限,则会使得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和不确定状态,权利的相对人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⑤ 举例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并说明理由

1.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2.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
3.形成权不得附条件
4.一些特别法上的规定:如决定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

⑥ 关于民法中 形成权不能附期限和条件的问题

呵呵 你的理解是这样的,形成权不得附加期限和条件,解除权又是形成权,得出解除权也不版能附加期限权和条件对吧!个人认为,梁慧星的所说不能附条件指的是形成权的行使,而你所说的是形成权的产生,分属一个权力的不同阶段。 个人愚见,还请高人指正。

⑦ 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要求的条件: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也可以看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实益。条件是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它有如下特征: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合同上附着的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条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例如甲对乙说:“你考试敢作弊我就请你吃饭。”作弊显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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