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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2-18 04:02:40

㈠ 建筑工程必备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开工应具备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内规划区的建筑容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一年为合同价50%,大于一年30%

㈡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哪些开工条件

开工条件:

(1)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建筑法中未明确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

(3)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5)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6)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7)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

(8)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 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2)建筑施工条件扩展阅读:

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是由建设项目承包商申请,并经业主批准而正式进行拟建项目永久性工程施工的报告。据国际惯例,没有业主批准的开工报告,承包商不得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如承包商未提出此报告,业主工程师照样可以按合同规定时间下达必须进行的永久性工程开工的开工令。得此命令,承包商必须有令工程师满意的要素投入施工现场。在开工令规定的日期,承包商不能按开工令要求开工,或只是象征性开工,都将视作违约。

具体分为: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 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开工条件

㈢ 建筑工程施工允许施工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㈣ 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如下:

1、社会条件: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社会条件,要做到“三调查”和“三了解。三调查:第一,调查工程所在地的交通运输条件。第二,调查工程所在地的劳动力资源状况。第三,调查施工所在地的工业状况。

三了解: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了解建筑市场在世贸组织中的运作规则。了解施工现场周围的情况。

2、物质条件:建筑工程施工前的物质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建第工程项目的资金。建第工程当地的建材。构件和配件。钢筋铁件。建第工程设备。

3、环境条件:施工场地。施工道路。上、下水管道。技术条件施工技术条件:施工技术力量。测量控制点。建第工程图纸。

(4)建筑施工条件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人们利用各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按照特定的设计蓝图在一定的空间、时间内进行的为建造各式各样的建筑产品而进行的生产话动。它包括从施工准备、破土动工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部生产过程。

建筑施工一个技术复杂的生产过程,需要建筑施工工作者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应用材料、力学、结构、工艺等理论解决施工中不断出现的技术难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这一施工过程是在有限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上进行着多工种工人操作。

成百上千种材料的供应、各种机械设备的运行,因此必须要有科学的、先进的组织管理措施和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方能圆满完成这个生产过程,这一过程又是一个具有较大经济性的过程。在施工中将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㈤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施工

一、建设单位需要搞定: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 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 图纸会审纪要;

9、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 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 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二、施工单位需要搞定:

1、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 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 企业法人代码书;

5、 质量体系认证书;

6、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 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 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 复印件)

9、 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 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早期因准备那些资料:

1、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 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 企业法人代码书;

5、 质量体系认证书;

6、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 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 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 复印件)

9、 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 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5)建筑施工条件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1999年12月1日办法的规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施工单位还要获得中国产品强制认证报告,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它叫作第三方。

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一些特种设备是需要像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所提供的第三方检验AETV安全阀校验报告,以证明此产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㈥ 建设工程开工应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正式列入本地、市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含商品房生产计划)。

(二)已领取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地址通知书;建设单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地协议书、公证书、土地使用证、拆迁等有关手续已经办妥。建设用地实现了“三通一平”,工程放线定位已经城市规划部门审定。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具体落实。

(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五)施工合同已正式签定,施工单位已落实。

(六)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已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工程质量监督已委托。

(6)建筑施工条件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㈦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具备哪些开个条件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具备如下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
1、完成所有与本工版程有关的各种报批、备案手权续。
2、完成与本工程有关的各专业施工图纸的设计。
3、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
4、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征。
5、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1、依法完成招投标工作。
2、成立施工项目部。
3、相关专业施工班组已确定,并签定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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