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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级市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2-21 01:41:02

① 地级市的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回非农产业的答人口二十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② 地级市是如何产生的

是国家规定的.市分为3种:
1.直辖市.属于省级.但人口和土地比省小.
2.地级市.属于地级.这是通常所说的市.
3.县级市.属于县级.但人口和土地比县大.

③ 设立县级市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常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便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务。

3. 城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 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指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 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 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五)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 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 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 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④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升地级市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是中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内,属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级容别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专级市”之称。

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⑤ 我国现行设市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等。

设立地级市的标准: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5)设立地级市的基本条件扩展阅读:

设立县级市要求规定:

1、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2、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3、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⑥ 县级市 升级 地级市 需要什么条件

地级市的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内府驻地容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⑦ 直辖市的设立条件

成立直辖市主要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四川省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例如原四川省重庆市。
4、省会直辖后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负省会职责。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至少达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后政府调控。
6、尽量不破坏所在省的行政版图。
适应十八大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在全国两会完成中央本轮机构改革后,相应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将启动,而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的改革,可能会使得全国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名单进行调整,其中直辖市的名单可能会增加,此外一些经济总量大的城市,可能相应的级别会升高。
而尽管多年来全国两会以及地方两会有建议将很多城市升级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提案或议案,但是具体怎么调整仍待国家研究,目前属于敏感时期。
截至2014年底,中国大陆地区共有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其市领导属于正省级,即正部级干部。另有15个副省级城市: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大连、厦门、宁波、深圳、青岛;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分别是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其市领导属于副省级,即副部级干部。

⑧ 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常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便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务。

3. 城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 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指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 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 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五)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 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 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 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

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级为地级市

⑨ 升级为地级市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回农业户口答的从事非农 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级为地级市。

⑩ 地级市设置的标准是什么

1、 地级市设置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在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2、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答: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监督。
(一) 上级监督
(二) 审计监督
(三) 监察监督
3、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三, 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四,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包括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五,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六,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
第七,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八, 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 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第十,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第十一,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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