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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高级工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2-21 17:28:26

⑴ 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高级需要什么条件

必须要有驾驶证,这个是前提条件,还有就是工龄证明,证明你干这行多少年了
www.sichuanpx.com 可以了解一下,一些条件都是通用的,只是驾驶员的话必须要驾驶证

⑵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报条件是什么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学徒期满的技术工人;由普工转到技工岗位且学徒期已满的人员;退伍的志愿兵、义务兵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参加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中专、职业高中、毕业且工作满5年的人员;工作年限(含军龄)满10年的人员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工作满8年的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技师申报条件: ①具体工种的技师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②机关事业单位4个常用工种技师申报条件。 维修电工技师申报条件: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高级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汽车驾驶员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锅炉操作工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高级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管工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的高级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①具体工种的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②机关事业单位2个常用工种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维修电工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技师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管工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技师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6、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申报上一技术等级的考核,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晋升等级考核的申报年限。

⑶ 技工申报条件有哪些

1、初级工(五级):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中级工(四级):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等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高级工(三级):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技师(二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技师:
①、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人员;
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并取得高级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人员;
④、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依据);
⑤、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以表彰决定为依据);
⑥、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5、高级技师(一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技师
①、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并获得省及省级以上技术革新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人员(以奖励证书为依据);
③、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以表彰决定为依据);
④、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⑷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急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能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地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术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⑸ 初级工、中级工、高技工职业鉴定的人需要哪些申报条件呢

一.(五级):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结业或毕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四级):在本工种连续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等技术等级的职业等级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三级):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培训,以及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可申报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技师(二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技师:

①、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人员;

③、取得学校或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并取得级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人员;

④、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者;

⑤、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

⑥、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5(一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①、取得本职业资格(技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证书,并获得省及省级以上技术革新成果奖,或在刊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人员;

③、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

④、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⑹ 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1)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2)考评人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⑺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
1、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2、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
3、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4、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5、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⑻ 高级技工考取需要什么条件

一、报名条件:
1、高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8年(含)以上。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生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4)在局(总公司)级、总厂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奖选手(报名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相关专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3)特殊贡献者或大赛获奖者可破格申报。
3、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特殊贡献者或大赛获奖可破格申报。

⑼ 企业职工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须具备哪些申报条件

根据鉴定要求和申报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国家暂未颁发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初级工正规培训6个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中级技能目标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的,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生在本职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的鉴定: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我厅认可的高级技工培训半年以上;
3、大专毕业生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资格鉴定与考评。

五、已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革新、排除事故隐患和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组织培养高级工和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可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资格鉴定。

以上所称"本职业",包括相关相近职业(工种),在申请晋级和转岗培训鉴定时,可合并计算工作时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具体资格条件按我厅《关于组织部分职业(工种)开展技师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⑽ 申报高级技师需要什么证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及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一般应在2个及以上)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达到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标准三级)的水平。

(三)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的创新;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活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职业技能鉴定高级工条件扩展阅读:

从业资格的确认及其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学历认证或考试取得。一般来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确认其从业资格:

1、具备本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2、已经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考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3、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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