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护师评定条件
1. 主管护师的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管护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和常用的急救技术,能独立处理较复杂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3年以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以上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临床护理工作44周以上,每年临床一线值夜班60次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三)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25项基础护理操作及常用急救技术,参加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四)参与科研工作,承担带教的任务,对下一级护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带教;
(五)按规定参加护理人员规范化培训,并完成规定任务(由单位提交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并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和护理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管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2. 主管护师晋升条件
主管护师晋升条件:
1:取得护师资格证年满7年后.
2:4科护理理论试全部通过.
3:必须考过一门外语.
4:通过计算机的考试
3. 主管护师评定标准有哪些啊
1、护理专业主管护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
2、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和常用的急救技术,能独立处理较复杂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3、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4. 报考主管护师的条件是什么
一、报考主管护师的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9年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二、学历要求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三、主管护师评定标准
1、护理专业主管护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
2、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和常用的急救技术,能独立处理较复杂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3、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四、主管护师现场审核确认携带材料:
1、《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在下侧第一栏中盖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章,(人档分离的考生须在《申报表》上同时盖受聘单位章和人事档案存放单位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硕、博士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军队院校毕业的考生须携带军官证、退伍证、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初级护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护理学类各专业考生必须提供执业护士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社办医疗机构的考生,请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中级时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护师评定条件扩展阅读:
护士资格就是通过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拿到的证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主管护师网络
5. 报考主管护师条件是什么
报考主管护师条件是: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主管护师评定条件扩展阅读:
参加中级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6. 关于主管护师评聘条件是什么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指南
考试简介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依据《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增加社区护理专业。
考试介绍
一、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护理学专业(初级)考试科目与内容相应关系见下表:(对应表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参见考试大纲)
科目
内容
科目
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生理及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
专业知识
常见病与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有关的并发症、护理
相关专业知识
常用实验室检查、心电图、X线等辅助检查,一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基础的有关理论与操作
护理学专业(中级)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内容相同;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按能力根据报考亚专业的不同,所考核的内容不同。
专业实践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实践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强调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考生应全面复习相关学科内容。
护理学专业(中级)考试科目与内容对应关系见表一、二,详细内容请参见考试大纲。
表一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对应关系表
科目
内容
所占比例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辅助检查
内科35% 外科35%
妇产科15% 儿科15%
相关专业知识
护理健康教育学、医院感染护理学、护理管理学
护理健康教育学30%
医院感染护理学35%
护理管理学35%
表二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对应关系表
亚专业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
内、外、妇、儿各专业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内、外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综合护理内容(内、外科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护理学
内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内科护理学内容
外科护理学
外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外科护理学内容
妇产科护理学
妇产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妇产科护理学内容
儿科护理学
儿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儿科护理学内容
社区护理学
社区护理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内容
社区护理学内容
二、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护士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护理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
报考条件为: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二、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可以参加考试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为止;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从2003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学妇幼专业的,只可报考医学类(不可报考护理类)。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3个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本年1月份。
2007年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
200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 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
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考试时间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0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时间:2007年5月26日、5月27日两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考试科目的时间安排为: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考试题型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多选题,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
注册制度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7. 主管护师报考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主管护师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8. 主管护师的晋升条件
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备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护理实践;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护理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均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己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临床一线值夜班每年30次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参与大、中专护理教学,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多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临床护理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2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9. 主管护师报名条件 主管护师需要什么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主管护师为护士评定职称级别之一,为中级职称。
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9)主管护师评定条件扩展阅读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以当地报名通知为准)
1、《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或聘用证明原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
6、工作岗位变动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现岗位的有关证明。
7、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以往考试成绩单或准考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