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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1-18 00:48:57

① 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护理高级职称报考条件

护理高级职称报考条件(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最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

1、副高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2、正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扩展阅读:

职称评审的意义:

1、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2、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3、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职称评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职称

② 全国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什么时候报名

2020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确定了!!

2020卫生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12月24日-1月31日

(友情提醒网上报名系统要求浏览器版本为IE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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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需要带什么资料和证件

考生持所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申报表盖章:考生应携带申报表至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签字,交费。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分别负责西医和中医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下旬举行。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④ 卫生职称考试的报名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扩展阅读

类别

1、护理: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2、药学: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中级主管药师[1]副主任药剂师、主任药剂师

3、中药学:初级中药士,初级中药师,中级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剂师、主任药剂师

4、检验:初级检验技士,初级检验技师,检验主管技师、副主任检验师、主任检验师

5、放射:初级放射技士,初级放射技师,放射主管技师、副主任放射技师、主任放射技师

6、医师: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7、康复技师:康复治疗士、初级康复治疗师、中级治疗师、高级治疗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卫生职称考试

⑤ 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什么条件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⑥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一样吗

不一样的。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为取得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的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考试成绩在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五月中旬举行。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扩展阅读: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要求规定:

1、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2、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⑦ 药士考试条件

1、参加药士资格考试;需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扩展阅读:

1、药士考试时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4、15、21、22日,其中2016年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考试为:5月14、15日

2、药士考试科目:初级药士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3、药士考试通过标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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