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自考申请学位的条件
『壹』 请问现在申请福州大学的自考本科学士学位还有要求所有课程的平均分达到70分吗
本人是自考在校学生
问题很简单
1.特定专业课平均分70分 (不包括政治类的,意思政治类的过了就行) 定了哪几门专业课 要问主办学校 一般3到5门的样子 意思你有一门专业课能考到90+分 其它门过了就行了
2.还有科目必须达到 70分 一般情况 本科段是英语2 除了对英语没有要求的专业 具体要看主办学校要求 一般只有一门 (到当地自考网,查到你报的专业主办学校)
3.另外还有答辩 毕业设计什么的 过过场而已 没什么的
『贰』 福州大学自考会计(独立本科段)能申请学士学位吗
可以申请的,自考的学位申请条件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符合自考学位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自考学位。自考学位申请条件:平均各科成绩70分以上,论文成绩75分以上,英语三级。
『叁』 福州大学自考本科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什么英语四级没过,能申请学士学位吗
不妨碍,但要考学位英语
『肆』 自考福州大学学位,要想获得学位到底有没有各科成绩要求,和论文成绩
自己考本科的专业课要70分以上(含70)
外语 70分以上(含70)
论文良好。
『伍』 福州大学自考学士学位怎么报名
不用报名,
自考的时候只要主考院校是福州大学的
主要课程你考到他们要求的分数你就可以申请学位,
申请学位的条件是有要求的,
你到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网站去看看学位申请要求就知道了
『陆』 福州大学 自考 学位英语 考试参考资料和内容
你好来
学位英语学习,难度比英源语四级要简单,与自考英语二难度相同,肯定是要努力学习才可以通过的,建议你系统的学学,按照英语一二的课程要求学,从基础学起,给自己一个长时间的学习计划安排,充足准备、长时学习的规划。学位英语有考试大纲和教材的,这个是必须要看的,按照大纲要求备考。
『柒』 关于福州大学自考学位英语的问题
一般在你本科段全部课程都通过之后,再申请综合英语考试。需要提供的材料你联系下福大继续教育学院的相关负责人老师就知道了。你是哪个专业的?
『捌』 福州大学自考学位
1、取得自考学位是不需要额外考试的。
2、自考学位申请条件:平均各科成绩70分以上,论文成绩75分以上,英语三级。
3、如果已经取得英语四级证书就可以免试自考学位的三级证书。
4、学位申请是要到主考院校申请的,你的主考院校是福州大学,就到福州大学去申请。(主考院校就是你论文答辩的学校)
『玖』 福州大学如何获得学士学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 授予条件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2、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并经确认。3、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第六条 出现本章第五条1款或2款的情况者,若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突出表现,同时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最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双学科学士学位”授予的暂行规定。凡获准修习第二学士学位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颁发福州大学印制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1、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授予。2、完成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学分数。3、经重修(或重考)取得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学分数未超过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4、在修习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含实践环节)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未出现考试(考查)作弊行为。 授予程序第八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逐个按照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其他第十一条 我校授予独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自考系列及外单位等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事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二条 需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以及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决议表决通过均需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有效)。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