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广播电视中等专业
A.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报名条件事宜
一 报 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3.报名地点、时间和办法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报名时间和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报名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志愿的填报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需要,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考生志愿表(卡)应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投档工作、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时专业调剂的原则设计。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认真填写本人的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等。
5.考生应保证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相应填涂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须与考生报考时所填涂确认的原始表(卡)以及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
7.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信息采集内容应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校验、确认,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有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四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等学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2.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五 考 试
13.教育部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授权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承办。
1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教育部授权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机密级;全国、省级统一考试及高等学校单独考试之后启用的评分标准为秘密级。
15.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口试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管理。
16.全国统考于6月7、8、9、10日四天内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17.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8.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考。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能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19.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有关高等学校应积极支持评卷工作。
20.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 招生章程
21.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二级学院、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习形式(全日制、网络教育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23.高等学校应自行以适当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同时还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寄送有关省级招办。
24.省级招办负责汇总、编辑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 招生来源计划
25.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6.有关高等学校应积极安排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军工、国防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27.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8.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有关部门。
2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其中,在本地安排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须及时迳送本省级招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后须按时报送教育部。
30.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汇总、核定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1.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按时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2.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迳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八 录 取
33.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招生录取工作。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的录取工作。
34.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35.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沟通,再向社会公布。
36.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7.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
38.高等学校招生继续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应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9.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不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40.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高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本条与第4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或最大)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4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4.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4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6.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
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47.省级招办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收集、组建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并于9月10日前汇总后分别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48.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各省级招办应按规定向教育部及时上报本地区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
4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50.录取工作一般应在8月中旬结束。
51.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52.教育部主管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与考试工作;
(2)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3)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点,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自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3.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先例职权,自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54.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3)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4)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自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5.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自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招生经费
5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5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一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它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5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6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勤索的;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的
(5)有其他徇私的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二 附 则
61.单独招生和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62.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3.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64.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B. 太原广播电视中专学校
先看看招生简章吧,再去官网看看http://www.tev.com/
太原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2010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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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是上世纪60年代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隶属太原市教育局直管的公办中专学校,是连续多年的市级文明单位。学校位于太原市中心,与五一广场毗邻,交通便利,环境幽雅。学校拥有一支敬业爱岗、教育教学水平高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拥有影视影像摄录及编辑播出系统实训基地,影视后期制作机房,影视动画设计制作室,暗房及冲印室,计算机网络教学实验室,微机备课室,多媒体教室等专业教学设备。学生生活设施齐全。
学校遵循“育人以德为首,育才以能为先”的教育理念,秉承修德、练技、成人、成才的育人宗旨,重视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近年来学校在办学模式、办学质量、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省、市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中成绩突出。获得团体一等奖两次,二等奖两次;学生个人单项及全能项目获一等奖17个,二等奖18个,三等奖28个。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学生摄影作品竞赛中获得二等奖3个,三等奖2个。真正实现“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的培养目标。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是社会欢迎、家长放心、学生满意的中等专业学校 。
C. 知不知道太原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山西广播电视学校哪个好了
你还不如去广播电视干部管理学校了~~
D. 太原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怎么样
简介:太原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是上世纪年代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太原市教育局直管的公办中专学校,市级文明单位。学校位于太原市中心,与五一广场毗邻,交通便利,环境幽雅。学校拥有一支敬业爱岗、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学校拥有影视影像摄录及编辑播出系统实训基地、影视后期制作机房、动漫游戏设计制作室、计算机教学实验室、多媒体备课室、多媒体教室等专业教学设备。学生生活设施齐全。 学校遵循“育人以德为首,育才以能为先”的教育理念,秉承修德、练技、成人、成才的育人宗旨,重视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近年来学校在办学模式、办学质量、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形成以重点专业影像与影视技术专业为龙头,其它专业为辅助的文化艺术类专业发展格局。学校连续两年荣获太原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优秀奖并受到表彰奖励。学校在全国、省、市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中成绩突出,多次获得优秀团体组织奖,受到省教育厅表彰。学校在全国、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学生摄影、动漫、征文等作品竞赛中获得一等奖206个,二等奖231个,三等奖360个。真正实现了“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的培养目标。毕业生就业一直保持稳定,是社会欢迎、家长放心、学生满意的中等专业学校!
E. 山西广播电影电视学校怎么样
简介:山西广播电影电视学校隶属于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是山西省唯一的全日制培养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新闻、技术、艺术专门人才的综合性中等专业学校。创办于1959年,当时称:“山西广播学校”,1961年停办。1979年10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建校,更名为“山西广播电视学校”,2012年更名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山西广播电影电视学校。
F. 山西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业介绍:
中央电大现设文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工学院、 教育学院、 外语学院、农林医药学院等六个教学学院和直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及八一学院、总参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西藏学院、中央国家机关学院,专设中国电视师范学院、中国燎原广播电视学校、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
本科专业(专科起点,与多所著名高校合作开设专业和课程)
经济学(经济分析方向)、金融学、法学(含行政执法方向)、社会工作、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汉语言文学(含师范方向、文秘方向)、汉语言(双语)、英语(教育方向、商务方向)、广告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系统方向、机械制造过程自动化方向、机电系统智能控制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建筑管理方向、道路桥梁方向)、水利水电工程、园艺、护理学、工商管理、会计学、物流管理、行政管理(含人事系统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
专科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货币银行方向、金融与财务方向、证券投资方向、国际金融方向、保险方向)、法学、现代文员、护理学、工商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方向、市场营销方向)、会计学(财务会计方向、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行政管理(含双语)、教育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用化工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编辑方向、网络管理方向、网页设计方向、楼宇智能化工程方向)、文秘、电子信息技术(注:以上专业仅按专业进行注册)
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含双语)、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双语)、英语(教育方向、商务方向)、广告(营销传播方向、设计与制作方向)、园艺、建筑施工与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水利水电工程与管理、数控技术(含机电方向)、汽车(汽车维修方向、汽车营销方向)、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软件测试、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药学、信用管理、农村金融、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物业管理、旅游(旅游管理方向、酒店管理方向)、社会工作、音乐教育、美术教育(注:以上为课程开放专业,符合专科入学资格的学生可按专业进行注册,其他学习者可按课程进行注册)
作物生产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设施农业技术、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中草药栽培技术、烟草栽培技术、林业技术、园林技术、畜牧兽医、畜牧、特种动物养殖、农业经济管理、农村行政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农村信息管理、食品加工技术。(注:以上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专业,符合专科入学资格的学生可按专业进行注册,其他学习者可按课程进行注册)
G. 山西中等职业学校有哪些
山西省中职学校名录
地区 数量 学校名称
太原市 88 华北机电学校 山西省雁北煤炭工业学校 山西广播电视学校 山西省国土资源学校 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太原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 太原市交通学校 太原市财贸学校 太原市卫生学校 太原市财政金融学校 太原生态工程学校 太原铁路机械学校 太原市文化艺术学校 太原市体育运动学校 太原幼儿师范学校 太原市纺织技校 山西柴油机厂技工学校 山西平阳机械厂技工学校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山西机床厂技工学校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技校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太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矿山技工学校 太化集团第二职业高中 太化集团第一职业中学 太原机车车辆厂职工学校 太原机车车辆厂职业学校 太原矿山机器厂技工学校 太原煤气化总公司技工学校 太原制药厂职业技工学校山西晋安化工厂技工学校古交市职业中学阳曲县高极职业高学校阳曲县农业技术学校清徐县职业教育中心娄烦县职业中学
大同市 39 大同市文化艺术学校 大同市体育运动学校 大同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校 大同市第二高级职业中学校 大同市职业教育中心 同煤集团第一职业中专学校 大同机电职业技术学校 大同市盲聋职业中学 大同市城区职业中学校 大同市南郊区职业中学校 广灵县高级职业中学校 大同县职业学校 阳高县职业技术学校 大同矿务局第一职业中学大同矿务局第二职业中学大同矿务局第五职业中学大同矿务局第六职业中学大同机车厂高级职业学校 大同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大同矿务局技工学校大同铁路分局职工学校
阳泉市 17 阳泉市职业中专学校 阳泉市交通职业中专学校 阳泉市体育运动学校阳泉市卫生学校 阳泉市工业学校阳泉市文化艺术学校 阳泉市郊区平坦职业学校 阳泉市郊区职业高级中学校 盂县职业中学校 阳煤集团职业技术学校 阳煤集团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平定县高级职业中学校 平定县冶西镇高级职业中学校 平定县南坳职业高级中学校阳泉市技校 阳泉矿务局职业技术学校城 阳泉矿务局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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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太原中专学校有哪些分别有哪些专业
1.太原市卫生学校
主校在南内环口上
南内环桥东
往北走(看见民生医院往里走)
长风校区
在长风校区里
长风大桥桥东往北走
2.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南校区在太原市狄村街13号
北校区在新生里
3.山西旅游职业学院
太原市许坦东街25号
4.太原市文化艺术学校
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小区西巷1号
5.太原市财贸学校
坞城北街26号
6.太原市体育运动学校
太原市府东街32号
7.太原广播电视中专学校
8.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太原市羊市街19号
9.太原商贸经济职业中专(十四中)
建设北路60号
10.太原市铁路机械学校
太原市坞城东街20号
师范类的有太原幼儿师范学校
太原市兴华街67号
I. 山西省好艺中等专业学校好不好学出来分配工作吗
学校还行,管理也还不错,就是地方偏了点,现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就业都是我就是好艺的学生。
你绝对受不了
食堂的饭
贵
又恶心。还有出来没有好
J. 在山西广播电影电视学校出来的中专学生可以考北京电影学院吗吗
可以报一年的北影,四年是专业 四年的很坑钱 一般 学一年左右的人都能出来拍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