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拿证时间
2018年考试抄计划时间表已袭出座。
1、由于近2年考试制度正在大改革,有的证书含金量会提升,有的证书含金量会降低。
2.造价师考试之所以在后面加了(中级),是因为造价员证被取消,后期会推出助理造价师,等同于初级造价师证书,但是相关的文件还没落实,安全工程师(中级)也是如此,而且这2项考试后期可能会分出更多的专业,所以含金量自然是提高的。、
3.消防工程师(一级)是因为确实有二级消防工程师,但是目前也一直没有出考试文件,等待二级消防工程师的政策落实。
4.二级建造师考试没有列入计划,后期会在各省的人事考试网公布考试时间,并不是取消。
5.一建成绩即将会公布,具体为什么会延迟,原因不便公开说明,很理解我们有些学员提心吊胆的原因,我只能祝你们好运。等到成绩公布时,我们再来欢呼迎来通关率新高。
2.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英语准考证什么时候打印
一、报名时间
职称英语考试报名一般在11月至次年1月,各地情况不一。2016年职回称答英语网上报名时间已经截止。
准考证打印时间:一般在二月底
二、成绩查询
成绩查询时间:一般将会在考后两个月内公布,请登陆各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三、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一般将会在考后两个月后公布,请登陆各省人事考试网查询!
3. 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没到时间能报名吗
(1)没到时间。
(2)不能报名。
4. 请问中级职称评定公示后一般需要多久才能取得证书
一般需要三个月才能取得证书。中级职称的申报时间每年只有一次,一般都是在1-6月份开始受理材料,6-8月上交材料,进入初审阶段,9-12月是复审、评审、答辩阶段,次年的1月左右出结果,3-4月证书下发。整个流程走下来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大致流程如下:
资料申报-初审材料(合格)-测评考试-开评审会(答辩)-下发评审通知-办理证书-清退材料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拿证时间扩展阅读
中级职称,一般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以直接认定为中级;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其也指的是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三年以上。
申报条件:
1.员级职称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2.助理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3.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具体时间以地方所在地人事局网站信息为准,如北京地区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即可。)
4.副高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5.正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参考资料:网络-中级职称
5. 谁知道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以及到哪里买参考书啊
向你介绍一本新书,她是专门介绍职业资格的,提供国家正规职业资格2个系统、回3个类别答、42项资格介绍(条件、科目、证书、从业特点与范围)。从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基本概念入手,阐述了职业资格制度形成机制、社会功能;描述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内容、流程;该书从一个较新角度所展示的中国职业资格制度发展状况,一方面可以提供给从事人事管理或资格考试管理的工作者作为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为具有专业背景的广大就业者在选择职业生涯路径时作为重要参考。
《职业资格制度概论》(书号978-7-5129-0057-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社)
6. A证(企业技术负责人)考试通过后多少时间可以拿证书
建筑行业的各种证书
(1、2009年6月30日第一修订,资料还将不断补充中)
一、注册类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是各种专业公司必备,将来取代职称证书)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发证机构:人事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注册建造师(分一、二级):发证机构,人事部和建设部
3、注册造价师:发证机构,人事部和建设部
4、注册安全主任(分初、中级):发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与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之间,目前在各省开展中,还没全国推广)
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基本上参加全省或全国统考,含金量较高,是各种造价咨询、安全咨询,工程类等专业公司所必备的证书
二、岗位证书(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证书)
1、项目经理证(原一级二级项目经理资质根据建设部文件2008年3月退出使用,由注册建造师证书取替,但三级项目经理作为新企业成立评审资质时,暂保留使用,继续由原建筑培训中心培训此项目)
2、五大员证书:指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安全员(与C证同时使用),由各省建设厅颁发。是项目部各类管理人员持证证书。
3、资料员证书:指建筑工程资料员由各省建设厅颁发。
4、造价员证书:即2003年前的预算员,现统一改为《全国建筑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由建设部下文,中国造价管理行业协会最高管理,委托各级省造价站及省造价协会管理,发证。
5、城建档案员:由市档案馆发证
三、操作证(有危险操作的一线技术工人的证书)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电工、焊工、高空作业(架子工)、制冷工,颁发IC卡式绿色皮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二年一审
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证:厂内机动车(电瓶车、叉车、推土机、挖机、装载机等)司机及维修、起重类(非建筑业起重,龙门吊、行吊、汽车员等司机、维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二年一审
四、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安全许可证挂勾的证书)
1、A证:企业负责人,统指总经理、总工、总会、副总等级别需考取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B证:项目负责人,主要指持建造师及担任项目经理的需考取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C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从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员及安全主任,需考取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此类证书,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地,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考。由建设厅安全考核办发证。
五、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作人员水平证明,也是普通技术工种的上岗证)
由各级劳动部门颁发是一种等级证来区别操作证人员水平高低的证书,1、原持有操作证的电工、起重、架子工、厂车、焊工基础上,到劳动部门考取职业资格等证级,不作上岗证用。2、没有操作证的测量放线工、管道工、木工、砌筑工、防水工、钢筋工、砼工等工种,持有本职业资格证书除区别高低水平外,同时作上岗证用。
六、平安卡(所有工地人员的管理卡)
是一种建筑工地管理卡,所有项目部人员要求持有,一般由当地安检站管理发证
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有了学历和年龄评定的资历)
即各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高工、等职称证证书,是指取得技校、中专、大专、本科等以上学历,并且系工程类专业,通过地方企业由各省市的人事局职改办等部门评审,或具有独立评审权大型企业如(央企中建、中核等)各自颁发。本地企业可通过考试指导中心报考,并到人事局立户取得评职称的条件
7.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与所考的具体专业有关,专业不同,条件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2]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药士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
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临床检验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
8. 我国都有哪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专 业 名 称考 试 日 期1职称外语3月28日2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4月10、11日3公安(刑侦、技侦)4月11日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月17、18日5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纸笔作答)4月18日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5月8、9日7监理工程师8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9管理咨询师5月9日10注册建筑师一级5月8、9、10、11日二级5月8、9日11会计5月15、16日1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5月22、23日13卫生(纸笔作答和人机对话)5月22、23、29、30日14棉花质量检验师5月30日-6日4日15注册税务师6月18、19、20日16社会工作者6月19、20日17招标师18土地登记代理人19质量6月20日20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7月1日-5日21价格鉴证师 9月4、5日22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部分科目)23注册设备监理师24注册安全工程师25注册核安全工程师26国际商务9月11、12日27一级建造师28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9月18、19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9月19日29房地产经纪人10月16、17日30房地产估价师31拍卖师(纸笔作答)32执业药师33审计10月17日34出版35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实际操作)10月23、24日36造价工程师37企业法律顾问38注册城市规划师39统计10月24日40经济11月7日41计算机技术与软件11月13、14日42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43拍卖师(实际操作)11月27日、28日44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各地自行确定
9. 填报个税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批准日期和实际拿到证书不在同一年 应该填报哪个日期能个税扣除
我们公司的注册人员也有相同问题,我们都是按证书的签发日期的那个年份来享受个税扣回除政策的答,因为我们都是在每年1月份申报个税扣除,当年的情况不知道,去年考试通过,今年发证书,正好在今年申报扣除。切记,一个职业资格考试只能享受一个年度扣除,不能考试年度享受一次,发证年度再享受一次。
10. 所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什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