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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 2021-01-06 11:47:48

㈠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网站

2012毕业的乡村医师学生的分配文件什么时候下来?

㈡ 疆没自治区护士资格证最晚截止2015

一、2014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2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1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3分。
二、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3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4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三、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发放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其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初级护师分数线是多少

新疆2014年护师考copy试分数线未见通知,可参考2013年护师考试分数线: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7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1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四、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五、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㈣ 报考主管护师的条件是什么

一、报考主管护师的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2019年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二、学历要求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三、主管护师评定标准

1、护理专业主管护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

2、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和常用的急救技术,能独立处理较复杂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3、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四、主管护师现场审核确认携带材料:

1、《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在下侧第一栏中盖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章,(人档分离的考生须在《申报表》上同时盖受聘单位章和人事档案存放单位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硕、博士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军队院校毕业的考生须携带军官证、退伍证、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初级护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护理学类各专业考生必须提供执业护士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社办医疗机构的考生,请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中级时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扩展阅读:

护士资格就是通过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拿到的证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主管护师网络

㈤ 今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中有一项,单位所属,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该怎么填啊

这一项你最后选了什么呀,我也不知道选什么,情况和你一样

㈥ 2016年护士资格考试新疆分数线

关于公布2016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16日

字体: 大 中 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新人社办发〔2016〕110号

关于公布2016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

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6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圆满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现将2016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为41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发自治区证书,在新疆范围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二、卫生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为32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32分以上(含32分)、41分以下发自治区证书(盖“南疆四地州有效”章),在南疆四地州有效。仅限南疆四地州报名考生,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三、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式一份,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新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两份,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证书后,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㈦ 新疆201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分数线是多少

关于公布2014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4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4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2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8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4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㈧ 2018年新疆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什么时候出来

,层次不同总分也有所不一样,但是每门总分都是150分。 成人高考专升本、高升专总分都是450分,考试科目都是3门,每门科目分数是150分,凡是报考专升本、高升专考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分数线都不会很高

㈨ 内蒙古卫生副高职称评定什么时间开始

可以留意下当地的人事网或者是卫生厅网站。

内蒙古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医学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办理。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办理。
公安机关从事刑侦、技侦和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侦的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9〕109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严格执行属地报名的原则,不得跨区域、跨部门进行报名,对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报名的,须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四)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之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从业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的复印件。
各单位在上报卫生系列材料时,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和预防进行分类上报。
(六)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七)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凡不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不得申报教师职称。各单位在上报中小学教师材料时,要按照高中教师、初中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进行分类上报。具体见《中小学教师职称信息录入要求及相关说明》(附件1)。
(八)民办学校专职从事教学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按照人事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民办学校中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字[2007]6号)文件执行,申报程序由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
(九)申报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关于做好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呼人字[2006]121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获得"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5.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三)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四)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不作要求。
(五)从今年五月起,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且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在初次认定职称时,对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且获得学位前已有一年以上相同工作经历的,可累计计算为两年,并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也可认定为中级职称(同时要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足两年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的条件不变。
后取得硕士学历和学位的人员申请中级职称评定的要求同上。
只有硕士学位的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足两年可直接申请中级职称评定。
(六)鉴于非公有制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鼓励和稳定我市流动人员专业人才队伍,如果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技术人员,可直接申请中级职称评定,对是否具备初级职称不作硬性要求。
1.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大专及本科学历满八年;
3.一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满八年;
4.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提交聘任合同);
5.取得业绩较为突出(工作单位均有评价报告);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从业资格时间满八年;
7.符合该专业评定中级职称的其它条件;
8.非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的专业。
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符合以上2-8条,经现工作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工作期间未取得初级职称的专项报告,也可直接申请中级职称评定。
(七)取得中专学历满五年,同时一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满五年,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并符合该专业助理级职称的其它条件,初次申报职称时可直接申报助理级职称,对是否具备员级资格不作硬性要求,必须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其从业资格时间须满五年。
(八)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九)申报中级职称时,免除论文的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论文是否发表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2010年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在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公共课或专业课学习,总学时达到120学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在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公共课或专业课学习,总学时达到96学时。
(二)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只要求在近三年中完成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1/3即可。
(四)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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