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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发布时间: 2021-01-25 05:07:48

① 201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考试不开考。
二、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② 全国统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什么时候报名

2020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确定了!!

2020卫生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12月24日-1月31日

(友情提醒网上报名系统要求浏览器版本为IE8.0-10.0)!!!



当前位置:首页>>全科医学•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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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2017年卫生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3日-22日。
2018年卫生时间预计:2018年5月19-20日、26-27日
为保证报名过程顺畅,请考生尽量避开报名高峰时段(1月3-5日),建议使用IE7.0-IE10.0版本的浏览器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参加过上一年度考试的考生请重新注册登录邮箱和密码,正确填写有效证件号后,系统会根据您的身份证信息自动确认上一年度的报考情况。

④ 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入口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http://www.21wecan.com/

⑤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要求几年

您好,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二年报名时 工作单位变了怎么办

只要你依然从事这个资格考试相关的工作职位,就不会有影响。

在报名时,是需要将上一年的档案号填入,系统会自动查询到你上一年的状况,之后按照提示完成后续的报名工作就可以了。

⑦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2009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⑧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什么报名时间

中健医考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年初1月份。
报名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考试不开考。
二、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工作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⑨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有几次呀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和输血技术中级两个专业类别。2011年卫生资格考试新增“神经电生理技术”的两个级别考试;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⑩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怎么填

常见问题解答


一、注册登录


1.注册时输入图片中的数字总是提示不对?


答:刷新页面,或退出网页重新登录,请将输入法切换为英文半角输入。


2.网上预报名登录密码丢失怎么办?


答:在考生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功能,输入注册时所使用的邮箱地址,根据提示输入校验码,系统会将修改密码的链接发邮件到相应的邮箱,登录邮箱,点击链接后可以进行密码重置。


3.登录后页面不能完全显示怎么办?


答:调整页面分辨率,标准为1024*768。


●填写信息


1.用户名是否可以多人使用?


答:禁止一个用户名多个考生使用,一个考生只能使用一个用户名。


2.如何得知是否符合申报资格?


答: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的报名专区内查看政策文件,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3.录入姓名时,考生的名字是生僻字如何录入?


答:姓名如是生僻字,请从生僻字列表内选择相应的汉字复制,若生僻字列表中也无此字,请用拼音代替。如:考生证件上姓名为“王”,请输入“王(suo)”来代替,括号必须是英文状态下输入。




4.档案号必须填写吗?没档案号可不可以报名?网上预报名是否需要填写考生档案号?


答:参加上一年度(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若部分科目已通过,本年度继续参加同一专业考试,必须填写上一年度的档案号或姓名和证件编号,否则成绩将无法滚动。上一年度未参加考试的考生无需填写档案号。


5.参加过上一年度(2015年度)考试的退出现役军人如何进行档案号合并?


答:考生若为退出现役军人,以军人身份参加过上一年度(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须在进行现场确认时提供现单位出具的转业证明和2015年度考试成绩证明,由本年度报名地区进行档案号的合并管理。


6.经系统校验,提示身份证不合法?


答:请考生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及报名的相关材料,到当地考点进行现场报名。


7.如何选择毕业学校?


答:网上预报名为考生提供以下几种输入的方式: ①学校名称简拼,如“北京大学医学部”就可以直接输入bjdxyxb,系统会显示相似的学校供选择,如图1.1。




(图1.1)


②毕业学校名称以汉字的形式输入,考生输入学校名称的任意汉字,系统自动匹配出相关的所有学校名称,考生在匹配出的毕业学校中进行选择。如图1.2。




(图1.2)


注意:由于个别输入法本身的原因,部分学校不能用汉字形式输入,建议使用名称简拼方式。


8.毕业学校不在学校列表中,如何处理?


答:请先勾选其他,并在学校备注中写明学校名称。如下图:




注意:在毕业学校输入中不允许使用空格和回车键。


9.毕业专业不在专业列表中,如何处理?


答:请先选择“其他”列选项,并在标红的“毕业专业备注”中写明专业名称。如下图:




10.网上预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网页上有错误 ,如何处理?


答:网上预报名系统要求浏览器版本为IE7.0以上,暂不支持IE11.0以上版本及其他浏览器。请确认机器的浏览器类型及版本,如不符合要求,先将浏览器调整为以上版本之一,再进行网上预报名工作。


特别提示:在报名时请停用上网助手、防火墙等拦截工具。


11.报名完成后如何查看完整的报名信息?


答:全部资料输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提示照片上传界面,成功上传照片后,系统直接跳转至查看报名信息界面,可以查看填写完整的报名信息。


二、上传照片


1.符合规定的照片有哪些要求?


答:系统中规定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20kb—45kb之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2.浏览照片后,提示照片不能保存?


答:表示所浏览的照片小于20kb或大于45kb,可使用照片上传页面中的照片裁剪功能或参看《解决照片过大无法上传方案》来进行操作。


●打印须知


1.必须要打印申报表吗?


答:考生信息保存成功后,必须打印申报表到单位或是档案所在的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后,进行现场确认。


2.没有打印机是否可以保存下来打印?


答:当进入打印申报表界面时,表上方有2个按钮,一个为“打印”、一个为“另存为pdf”,没有打印机时可选择“另存为pdf”,到其他连接打印机的电脑上进行打印。


3.打印申报表时保存为pdf格式,怎么打开该格式文件?


答:在网上下载pdf专用阅读器可以打开该格式文件,同时能进行打印。


4.报名信息表无法打印,打印提示错误?


答:解决方法一,由于IE浏览器安全设置过高引起的,请在IE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自定义级别”,将安全级别设置为低,并将ActiveX相关控件设为“启用”或“提示”,然后进行打印;


解决方法二,点击IE浏览器中的“文件”,选择“页面设置”, 在“页面设置”中,将“页眉”、“页脚”两项中的文字或者其他删除为空——点击“文件-打印”,即可进行打印。如果仍然无法打印,点击打印申报表界面的“另存为pdf”,到其他连接打印机的电脑上进行打印。


5.同一台电脑多人使用,打印申请表时发现不同人照片相同,如何处理?


答:这是浏览器缓存未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请及时清除缓存。


操作步骤如下:点击IE浏览器中的“工具”,选择“Internet”选项,找到“浏览历史记录”,点击“删除”即可。清除缓存后再重新打印申请表。


三、修改信息


1.网上已经报完名,并且已经打印了申报表,是否可以再修改信息?


答:在未进行现场确认前,可以修改除姓名、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以外的信息。考生须先登录网报系统,点击“提交/撤销提交报名信息”按钮,撤销报名信息后可以对除姓名、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以外的信息进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如进行了信息修改,考生必须重新打印申报表,以保证申报表上的信息与考生报名信息一致,若不重新打印,将影响现场确认。


注:考生打印出的报名申报表上有四位验证码,前两位随机生成,后两位代表考生的修改次数,考生可通过查看申报表上方验证码的后两位数字来判断信息修改的次数,必须使用后两位数字最大的版本作为最终版申报表进行现场确认。


2.网上预报名后到什么时候就不能再修改信息了?


答:考生到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之后,不能再登录网报系统进行报名信息的修改。


四、网上支付


1. 为什么我不可以进行网上支付?


答: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宁夏、新疆兵团考区开通网上支付,其它考区尚未开通网上支付业务,只有在以上考区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后,方可进行网上支付。


2. 网上支付不成功的原因可能有哪些?


答: 一是银行系统拥堵,网上支付业务每天24小时开通,为确保一次缴费成功,考生应该避开 9:00到17:00的缴费高峰办理缴费手续。二是帐户余额不足,除报考所需费用外帐户中应最少还有1元的余额,以确保缴费成功。


3.网上报考使用的银行卡应该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答: 由于公共网络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建议考生在卡上存款金额不宜过多。此外,考生如果使用网吧等公共场合的计算机报考,在完成报考缴费后,一定要退出有关的报考、缴费系统,确认自己的信息没有在计算机上存留。


五、其他问题


提交报名信息后,是不是就已经报名成功?


答:不是,考生请携带《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在各地通知的时间段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纳相关费用。凡未按期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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