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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报名

发布时间: 2021-01-26 10:41:22

㈠ 房地产经纪人挂靠

不可以。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1)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报名扩展阅读: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人社部发〔2015〕47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多少分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9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50分)。

㈢ 我小学文化,现在在上海做房地产中介,怎么才能去考房产经纪人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二)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6年;
(二)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和《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级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 个)科目的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课程设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共二门);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
第五条 符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相应级别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予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科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1 个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1个或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或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在上海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的机构为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请联系该机构及登录该协会网站报名和参加考试。学历不够得参加一个成人中专或者成人高中学历考试,1年后即可获得学历。

㈣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可以租用吗我今年才拿到的新证。

可以的。

国家设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专制度,面向全社会属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不慎遗失应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办:

一、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中应包括:证书持有人姓名、性别、遗失的证书名称、注册号、证书有效期期限。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应填写《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补办(更换)申请表》。此表可从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下载。

(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报名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㈤ 求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劳动合同!

呵呵,你没有说明你在那个城市的,所以,也就不能很有正对性的回答“五险一金”的说法了!一般的情况,对于五险一金,有很多的说法。比如,在上海,正确的说法是:四金:【养老医保失业公积金】,有的人会说,不是还有工伤与生育保险了吗?是的,但是,因为这二个险是全部由单位来支付的,个人不负担的,所以,一般的情况下,社保公认的说法都是四金的说法,但是我也听到有缴纳七金的说法了,其实就是“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补充养老金+补充公积金”了,但是其实的补充的二金,因为只是效益很好、恐怕也只有10%左右的单位才会有的,一般的单位也只有缴纳四金(或者是五金一险)。说到劳动合同,内容也是很多的,一一说明恐怕也是篇幅有限的了,详细你可以去看一下劳动法,规定的很多,给你看个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好了: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上海X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英伦路XXXX号XXXX室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XX邮政编码:200XXX乙方(劳动者):姓名: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双方合同期为三年,从_2008年_7_月_1_日至_2011_年_6月_30_日止。其中,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_无个月。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体检未通过、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乙方不能胜任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___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___次等,都可以作为甲方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的正当的无可争辩的理由。(三)乙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须给予甲方任何经济补偿。(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都无需提前通知对方,该终止期已经视为双方彼此明确的内容。如甲方欲同乙方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将在本合同到期一月前,征询乙方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完全或者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以双方续签后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第二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本_部门,担任_报关制单员_岗位(工种)工作。(二)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已协商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三)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所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考核。如果甲方欲与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才予以实施。第三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全日制工作制。(二)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平均超过40小时外的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三)甲方安排乙方双休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平时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班费(四)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及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等有关规定。病假、事假等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五条劳动报酬(一)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_3400_元,并提供工作餐,试用期工资无,并不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二)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休息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15。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六条保险福利待遇(一)甲方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乙方应交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应为乙方填写《劳动手册》。(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四)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带薪年休假。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保质完成甲方指派的合理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商业秘密。(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三)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五)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如下:(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5)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六)甲方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但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甲方协商一致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一起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因防治污染搬迁的;(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八)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没有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同时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则甲方参照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处理。(九)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甲方以欺诈、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十)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十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乙方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十三)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八条第八项第(2)种情形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九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甲方在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九项、第八条第十二项(4)(5)种情形,甲方必须向乙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七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甲方不降低现有劳动合同决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二项第(1)种情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甲方违反本合同决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赔偿乙方损失。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约定,但所约定内容不得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相抵触。(二)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定《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具体内容详见《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它事项(一)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本合同共有_壹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三)本合同自乙方赴甲方报到之日起并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四)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若乙方不及时告知甲方,造成甲方不能送达相关文书、文件等事项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承担。附件:1.上海康百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规章制度》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08年7月15日2008年7月15日

㈥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包括什么制度

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为常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房产经纪人是在房产销售整个过程中,从事专业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一站式”人才,对房产的消费提供咨询、代理、信贷、保险、售后服务、贸易、环保甚至加入房产俱乐部等一系列的服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㈦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有哪些类型

职业资格证和职称是两码事情。
有了资格证,还需要从初级职称一步一步考。

㈧ 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所需哪些资料

需要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或者房地产估价师。

1、可以报考“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 )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1年。

(六) 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七)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举行 2003 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 〔 2003〕36号 )文件精神,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㈨ 房产经纪人证书还有用吗

有用,仍能证明一人的房产业务水平。成立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有回2个房地产经纪人证(或答5个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但销售人员并不强制要求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证书。2015年起恢复房产经纪人的考试,可见房产经纪人的认证仍有其证明作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房地产经纪人相关资格证书调整为水平评价类,并于2015年恢复考试。

(9)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报名扩展阅读:

依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专业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具体承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㈩ 如何考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两个层次。房地产经纪人的含金量高,但是大多数地区除了符合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规定,还要求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资格证书,才可报考。经纪人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持证者任经济师职务。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6、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从事房地产行业,需要具备这些资格证书,你才可从事。当然也可挂靠到一些单位。

四、免试条件:凡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政策与制度》。

五、考试科目:房地产的基本的制度以及政策、房地产经纪的概论、房地产的经纪的实务、房地产经纪的相关的知识。

六、指定教材:基本上是每年一套,大概内容变动不多。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七、报名时间:每个地区不一样,一般是每年的6-7月之间,网上报名缴费,一般是该省的人事考试网,考试时间是每年10月的第三个周六日。

(10)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报名扩展阅读: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申请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③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

④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专业技能(相关职称是指建筑类、财经类及法律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⑤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六)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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