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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 2020-11-18 01:12:12

⑴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与保险代理资格考试哪个难,难多少

根据最新的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再需要参加有关资格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5〕139 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5 年4 月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
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
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 条和第122
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至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那么根据保监会发的本文件的规定,今后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对各自的业务人员自行培训,自行对人员素质把关,保监会和保监局以后将监管的重点放到对投诉的处理和对把关不严的公司的处罚。
以上通知,保监会官方网站2015年9月9日发布,文件时间为8月3日,可在保监会官网上查询到。

⑵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难么

你好,根据最新的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再需要参加有关资格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5〕139 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5 年4 月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
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
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 条和第122
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至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那么根据保监会发的本文件的规定,今后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对各自的业务人员自行培训,自行对人员素质把关,保监会和保监局以后将监管的重点放到对投诉的处理和对把关不严的公司的处罚。
以上通知,保监会官方网站2015年9月9日发布,文件时间为8月3日,可在保监会官网上查询到。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

⑶ 2015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什么样

《保险代理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须版通过参加中国保监会统权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它并不具有展业证明的效力,此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1,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有行事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考。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资格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报名方式:

该考试采用保险公司组织集体报名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每人交一寸免 冠照片三张。考试报名采用保险公司组织集体报名审核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需交验身份证和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考试通过后可立即领取证书,领取证书时需要验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凡集体报名“原件”审核由各级保险公司和电大分校统一负责验证把关。

3,考试内容:

保险原理占3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25%;寿险业务占25%;财险业务占15%。

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样张如下:

⑷ 考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多少钱一科

国家规定是60元。不同的保险公司还会收一定的培训费、试卷费、有些保险公司对内勤有一次考过返还考试报名费的福利。

报名方式:
该考试采用保险公司组织集体报名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每人交一寸免
冠照片三张。考试报名采用保险公司组织集体报名审核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需交验身份证和学历等证件的原件。凡集体报名“原件”审核由各级保险公司和电
大分校统一负责验证把关。
二)报名条件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请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三张一寸照片原件和复印件
(三)参考用书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参考用书为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相关法规汇编》。
(四)及格分数线
考试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五)考试题型
单选题100道(每题0.5分)、多选题25道(每题1分)、判断题25道(专门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每题1分)。
(六)命题范围
保险原理占3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25%;寿险业务占25%;财险业务占15%。

⑸ 保险从业资格证怎么考,好过吗

代理人资格去保险行业协会考,你进保险公司都会有相关培训的,这个难度不大,通过还是比较简单的 保险从业资格证不用考,有代理人资格证的就可以做这了

麻烦采纳,谢谢!

⑹ 2015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取消了吗

2015年7月1日,取消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根据《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6)2015年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⑺ 查不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你好,根据最新的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再需要参加有关资格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5〕13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5年4月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
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
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条和第122
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至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那么根据保监会发的本文件的规定,今后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对各自的业务人员自行培训,自行对人员素质把关,保监会和保监局以后将监管的重点放到对投诉的处理和对把关不严的公司的处罚。
以上通知,保监会官方网站2015年9月9日发布,文件时间为8月3日,可在保监会官网上查询到。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2015年《保险法》哪些地方修改了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主要
变化点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删除“代表机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删去 “或者个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配合商事改革,删除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对保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的变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删去“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删去“具有合法资格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无)

删除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解散的行政审批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删去第六项中的“或者代表机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删除该条款。对应上面第一百三十二条的修订

十一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从业资格”。

十二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删除“或者从业资格”。

十三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一款中的“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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