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卫生资格证书
1. 2016年护士资格证书怎么领取
博傲教育提醒:护士执业证是领取护士资格证之后,在报考所在地卫生局注册完成内的,注容册完成后在卫生局领取。
通过护士资格考试→打印护士成绩单→在当地卫生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护士资格证(有些地方会直接发放到医院,在学校报名的也有的会发放到学校)→找到工作医院,准备材料(①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⑥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把上述材料交到医院由医院统一去卫生局注册或自己带上述材料去卫生局注册护士执业证→注册成功后卫生局会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所用时间各地不同,一般2个月-半年)。
2. 2016年护士资格证分数查询
2016年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尚未公布,一般会在考后45个工作日公布,预计可在7月中下旬查询成绩,请留意中国卫生人才网的通知,我们也会第一时间更新。
3. 2016年执业医师证书何时发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4. 2016年护士资格证考试怎么报名
首先需要考生登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请于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提交报名申请。
其次 注册用户名:考生登陆后,点击“个人报名入口”,在登录页面先注册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填写校验码,登陆到报名界面。每个用户名和相应的密码只能对应一个考生,不同考生不能用同一用户名进行报名,否则将导致考生信息丢失。
然后短信通知: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时,请填写真实的手机号,考试重要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定期免费发送。接着上传照片:考生在填报信息完成后,应将本人照片上传。具体要求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或者小二寸照片,背景为白色,格式为jog,照片文件大小必须在20kb-45kb之间。
最后打印申报表:考生网上报名完成后,请自行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并妥善保管,供现场报名确认时使用。
拓展资料
护士资格就是通过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拿到的证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参考资料:网络-护士资格证
5. 2016年考的护士职业资格证一直没注册,现在还有效吗在什么时间内注册有效
护士资抄格证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袭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一、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6. 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需规培证吗
资格考试是不需要规培证的
7. 2016年卫生资格考试通过后证书需要注册吗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回卫答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365之间的考生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现场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持考试申报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 2016年初级药士证书什么时候领取呢
全国初级药士/初级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时间在成绩公布后3个月开始,资格证书采用现场发放方式,证书领取地点一般设在所在考区卫生局。由于各地的领取途径可能不同,具体可关注网上相关消息,也可咨询当地卫生局。
9. 16年医师资格证报名时间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1--15号,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月第二个星期周六与周末。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
(9)2016年卫生资格证书扩展阅读
考试科目: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10. 2016年取消47项职业资格证名单,取消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价格鉴证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取消
2
招标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
取消
3
矿产储量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
取消
4
物业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
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取消
6
棉花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取消
7
计量检定员
质检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取消
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8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中国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取消
9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取消
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小类
细类(职业)
1
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灾害信息员
民政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取消
2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花艺环境设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3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4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录音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5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
轮胎翻修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6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7
河道、水库管养人员
水域环境养护保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8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集成电路测试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9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照明设计师、霓虹灯制作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0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数字视频合成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1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室内环境治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2
编辑
网络编辑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取消
13
采购人员
采购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4
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取消
15
检验人员
合成材料测试员、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玻璃分析检验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取消
16
机泵操作人员
混凝土泵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7
美术品制作人员
装饰美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8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音响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9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0
物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1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插花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2
推销、展销人员
营销师、服装模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3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港口客运员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4
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汽车货运理货员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5
水产品加工人员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6
人造板生产人员
人造板饰面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7
原烟复烤人员
打叶复烤工、烟叶回潮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8
卷烟生产人员
烟叶制丝工、膨胀烟丝工、烟草薄片工、卷烟卷接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9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
滤棒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0
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电焊条、焊丝制造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1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铝制品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2
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塑料制品配料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3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
搪瓷瓷釉制作工、搪瓷坯体制作工、搪瓷涂搪烧成工、搪瓷花版饰花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4
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
空调器装配工、电冰箱(柜)装配工、洗衣机装配工、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5
印染人员
坯布检查处理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6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顺丁橡胶生产工、丁苯橡胶生产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7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环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8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湿纺原液制造工、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