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
A. 质监局的特种设备作业员证书和安监局的特种设备操作证能否等同对待
不能同等对待。
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安监局发的是,特种作业人员证。
办电梯维保资质,必须要用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证。
B. 质监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书报考流程及费用…
首先说下,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工商局合并了,叫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管理现属于市场监管局管理。
向你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受理、考试、发证。
要有单位,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中有用人单位意见和用人单位盖章。
考试费一般800元左右,各地不一样,没有统一规定。
C. 质量监督局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全国有效使用吗
是的,有效期内,全国有效。
D. 质监局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威哥不能入户加分
1、安监局的是操作证
2、俗称上岗证
3、主要用处是上岗使用
4、无证不可以上岗
E. 中国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系统查询和全国特种设备从业系统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到底哪个才是正规的网站,怎么有
这是一个系统没有区别
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查询中心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办的,具体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承办的,一点也不矛盾。
F. 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月薪怎么样
省局和市局、县局是不一样的。
特种设备职能职责。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等;按应急预案和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对全市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月薪是公务员待遇。
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查不出到 是不是假的
如果地市的数据没有及时上报到国家的网站就查询不到,最好找当地质检机构核实一下。
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声明
1、 本网站所有公示的作业人员数据均由各地制证发证单位机构上传,各地制证发证单位机构对其上传数据负责,本网站不负责数据的审查。如有问题请与发证机构联系和更正。
2、 本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结果只限许可范围内的数据。
3、 本网站公示数据的目的是方便公众的查询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4、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检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范围,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各地质监部门不再对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的作业人员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故本网不再对上述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信息请与原发证的质监局联系。
H. 谁知道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什么样子的
我这里没有你说的,只有特种设备(叉车、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操作证与管理证。我认为你说的焊接是特种作业,应当是安监局颁发的身份证样式的证件。
I. 质监局发的特种设备工作人员证到期了去哪审证
你好,是这样规定的,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复审申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取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