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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18 07:35:41

Ⅰ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需要什么条件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暂未公布,请参考2019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具体政策如下:

中专考生: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 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按照原规定,中专学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

Ⅱ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的规定。考试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虑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备注:相关专业是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Ⅲ 2019执业药师报考条件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啊

2019年3月20日,国家药监局和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新规出台,政策改革,报考条件如下:

一、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在新规定报考条件中没有中专考生,因为国家药监局声明(如图),为了提高药师专业素质队伍,中专考生仅剩2019、2020年报考机会,2011年将不再具备报考资格,在这期间,报考条件(包括免试人员),考试周期,都按照原规定进行,成绩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Ⅳ 2021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021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有变动,中专学历考生注意了。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很多考生都想了解2021执业药师需要注意的四点报考要求!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及时了解,顿学在线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内容:
1、2021年后,中专学历再无法报考执业药师考试
根据最新《制度》规定,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0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2021年后中专学历考生将无法参加执业药师考试了。
2、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报考根据最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第九条,最低报考学历为大专,药学和中药学专业考生在工作年限上的要求和以往一样:大专需要有5年工作年限,本科3年,硕士1年,博士无工作年限要求。
最新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3、药学或中药学相关专业的考生,则在相应的工作年限上再增加1年
从以上规定可知,药学或中药学相关专业的考生报考要求提高,工作年限在各类条件基础上再增加一年。也就是说,“相关专业”考生,大专需要有6年工作年限,本科4年,硕士2年,博士1年工作年限要求。
注意:目前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4、免试2科报考人员不要求工作年限,但需取得药学高级职称并在岗工作
根据最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四条,执业药师免试2科条件由此前的“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符合相应的工作年限可报考”改为“取得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报考”,不要求相关工作年限。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Ⅳ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

大单元 小单元 细目 要点 一 药 事 管 理 相 关 知 识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1)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2)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3)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内容 (4)实施方案中五项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5)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人才保障机制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 (1)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2)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规定 (3)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 药事管理体制 1.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1)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2.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国家药品编码 (1)国家药品编码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2)编制原则及分类 (3)本位码编制规则 二 药 事 管 理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的认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认定标准 (2)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3) 医疗机构知情使用假药、劣药以销售假药、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4)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5)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界定 (2)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能 (3)基本药物使用和销售的规定 (4)基本药物报销的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分类的依据 (2)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和动态管理 (3)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条件 (4)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 (5)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 三 药 学 职 业 道 德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对执业药师的道德要求 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及其适用指导 (1)救死扶伤,不辱使命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3)依法执业,质量第一 (4)敬德修业,珍视声誉 (5)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关于2014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人便函〔2014〕31号2014年03月18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和国家新修订、新颁布的药事管理与法规,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现将201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调整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一小单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第四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中,新增《关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作为考试内容。
二、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二小单元“药事管理体制”中,有关考试内容应按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50号)等文件确定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相关职能转变、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等予以调整。
三、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三小单元“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第二细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新增《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作为考试内容。
四、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五小单元“中药管理”第一细目“中药管理有关规定”中,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作为考试内容。
五、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一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有关考试内容,依据2013年12月28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
六、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五小单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有关考试内容,依据2013年12月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做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
七、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第六小单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更新为《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
八、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第三十九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新为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九、调整内容和具体要点见附件。
附件:201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及具体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2014年3月18日 附件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及具体要求 大单元 小单元 细 目 要 点 药






识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药品安全规划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 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的规定 药事管理体制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2)药品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2.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法律效力和基本内容 中药管理 中药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对中药材管理的规定 药




规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经营 特殊地理位置原因就近跨区域销售的审批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麻醉药品的品种和精神药品的品种 (1)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种
(2)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总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2.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研讨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目标要求,有效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社会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与执业药师的分级定标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3月20日至21日在四川成都召开了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研讨会,得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会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主任周福成主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执业药师注册职能的部门或机构、部分省级药品市场或流通监管部门、国家有关研究会和协会的负责人、若干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家等80余人参加会议。
召开本次会议,旨在研讨执业药师注册监管工作与药品流通监管事务相结合并实施联动、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成效相结合并实施联动的机制,以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达到动态规范管理,确保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真正发挥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
会议期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周福成主任做了《发挥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的主题报告,通过系统、详实的数据分析与对比,深度剖析了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设的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并强调指出,改进执业药师管理体系,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应从推进执业药师立法、完善执业药师管理配套政策、严格执行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建立完善社会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与执业药师的分级定标管理制度、重视药学高等教育与行业发展相结合等5个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研讨会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执行会长付明仲作了“执业药师——全民健康与合理用药呵护者”的专题演讲;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先军围绕“对执业药师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做了专题演讲,阐述了执业药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医疗保险等方面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市场监管处李江宁处长作了《从〈伊州药房法〉看中国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建设》的报告,提出执业药师作为药学服务的核心与领导者,是药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提出树立执业药师形象要先从建立执业形象标志开始,表示要在北京市率先推行执业药师佩戴专用徽章上岗,树立执业荣誉感,提高社会认知度。
与会代表针对会议报告,就今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的思路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分别从执业药师注册与药品流通监管有效衔接的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监管措施、有效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效果的联动机制等几方面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见解。
通过大会发言和讨论,与会代表在加快执业药师制度创新,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达成如下共识:
一、推进执业药师立法,完善执业药师管理配套政策。在加快推进执业药师立法的同时,要尽快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并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二、实施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执业药师分级定标管理制度。对药店和药房要抓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据药品连锁经营公司及单体药店的经营药品种类、营销规模、员工数量和是否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等不同情况,明确规定必须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执业药师的具体要求。
实行执业药师分级定标,建立科学的执业药师岗位胜任能力评估体系,形成有标志性、代表性的执业药师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和专有的职业形象标识(在岗执业时佩带徽章),提高执业药师的公众认知度、公信力,增强职业自豪感。
三、提升执业药师的准入门槛,严格执业药师注册标准。坚持以科学考试为导向,引领执业药师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提高准入条件,要调整至本科学历并限制专业背景,以满足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技能的需要。
对已经获得执业药师资格或已经注册上岗者,如果其学历和专业尚不够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执业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执业药师,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执业药师惩处及退出机制,实现对执业药师的动态管理。对于执业能力较强的执业药师,应当允许其在同一家连锁公司内、且相距不远的药店正式注册执业而不是兼职,但是不能超过三家药店。同时要打破地区之间、公司之间的壁垒,让执业药师流动起来,促使药店开展药学服务流行起来。

Ⅵ 中国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日期确定为2013年10月19、20日。 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Ⅶ 2020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制度要求是什么

二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要求以人民的利益为主。

Ⅷ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一):药理学部分与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剂学部分与药物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Ⅸ 今年执业药师资格证考试的制度要求是什么

今年执业药师资格证考试的制度要求,现在没有发布,因为公告和大纲都没有发布出来,建议不要着急,耐心等待,做好复习

Ⅹ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的制度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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