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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撤销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 2020-12-18 16:28:39

㈠ "有哪些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版行政部权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此外,第二十条中还说明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不应撤销教师资格扩展阅读

教师需具备的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㈡ 教师资格证考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可以什么时候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教师资格证考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版政治权利,权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㈢ 哪些行为会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

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
凡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㈣ 简述教师资格的撤销与丧失之间的区别

1、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资格,应由当事人据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件,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从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㈤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几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 丧失教师资格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专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属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以1-3年暂停参加考试的人员,处罚期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㈥ 违规了被学校撤销教师资格后,职称会同时被撤销吗

会的,连教师资格都没有了,职称肯定也没了。《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版》、《〈教师资格条权例〉实施办法》对取得教师资格后,因种种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由当事人涉及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
对于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因道德品质等原因撤销教师资格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撤销教师资格的建议,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提出撤销其教师资格。
撤销教师资格的具体程序是:
第一,根据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建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撤销原因及处理意见并加盖批准撤销的机构的公章。
第二,将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教师资格的时间,同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与撤销教师资格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重新认定。

㈦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几年内不得申领

5年。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7)不应撤销教师资格扩展阅读:

其他罚则规定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㈧ 什么情况下撤销教师资格

1、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内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容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资格,应由当事人据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件,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从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㈨ 撤消教师资格证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吗

没有撤销教师资格证的行为。只有撤销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撤销注册教师资格证、不予注册教师资格证,收回原发的教师资格证的说法,没有撤消教师资格证的说法。上述行为都有严格的界定。这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国家教育部授权下依照相关法规行使的管理权。该行为目前没有规定取消撤销或注册的条款。至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国家关于上述行为的相关规定与解释

Ⅰ. 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官方解释撤消教师资格证

十四、什么情况下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xu 作jia、pian 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jia 资格证书的;
3. 品行bu liang、wuru 学生,影响 e lie 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十二、什么人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1.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
2.丧失教师资格人员;
3.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fan zui 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fa的人员;
4. 受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bi处fa不满3年的人员。

十三、什么情况下丧失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fan zui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fa 的人员,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Ⅱ.《教师资格法》第六章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xu作jia、pian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bu liang 、wu ru学生,影响e lie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Ⅲ.《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jia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xu作jia、pian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jia证书。对bian造、买卖 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Ⅳ.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e lie ;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xu jia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fa ;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㈩ “丧失教师资格”与“撤销教师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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