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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是执业资格证吗

发布时间: 2020-12-22 14:47:12

Ⅰ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都有哪些

|一、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 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 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 经营师| 策划师 | 营养师 | 秘书 | 项目管理师 | 心理咨询师 | 公关员 | 企业培训师 | 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园艺师 | 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 监理工程师 |经济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房地产估价师 |会计职称 | 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造价员 | 建筑预算员 | 建筑质检员 | 建筑材料员 | 建筑施工员 | 建筑安全员 | 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 装饰预算员 | 装饰施工员 |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导游资格 | 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 | 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教师资格

七、其他—— 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 | 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代理人 | 报关员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安全评价师 | 设备监理师 | 造价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建造师 | 结构工程师 | 质量资格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经济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会计职称 | 报关员 | 报检员 | 外销员 |单证员 | 注册会计师 | 会计证 | 统计师 | 审计师 | 企业法律顾问 | 国际商务师 | BEC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英语四级 | 日语等级 |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 | 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 职称英语、日语 | 执业药师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口腔执业药师 | 中医师 | 卫生职称 | 国际商务单证员 | 国际商务跟单员 | 国际货运代理师 | 营销师 | 物流管理师 | 信用管理师 | 会展管理师 | 房地产职业经理人 | 理财规划师 | 汽车营销师 | 职业经理人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项目管理师

Ⅱ 营养师证能报考执业药师吗

不可以 营养师是综合营养分析跟执业药师有很大差别 但是两者你可以同时有 这样你比别人多了些能力

Ⅲ 目前执业药师和营养师哪个证的用途更多

当然是执业药师了,执业药师主要在各大制药企业,医药公司,连锁药店还有各大医院药房从业。营养师在我国目前是很少的。

Ⅳ 公共营养师证和执业医师证有什么区别

差别大了。
公共营养师报名条件
中专学历以上,大学在读学生均可报考三级,二级要求本科毕业5年工作经验或者三级证书后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以上都是需要相关的培训,由培训机构代报名,合格后即可有营养师证。
而执业医师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要是大专,还得从助理医师开始考。
从学历专业及未来工作内容来说。差别太多了。

Ⅳ 公共营养师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吗

报名条件: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Ⅵ 营养师有哪些从业方向

公共营养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第四批新职业于2005年第三季度职业发布会上正式发布新的国家职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并发布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4月1日第一版,2007年4月1日第一次印刷),其职业定义: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促进国民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进行膳食调查和评价;
(2)人体营养状况测定和评价;
(3)营养咨询和教育;
(4)膳食指导和评估;
(5)食品营养评价;
(6)社区营养管理和营养干预;
(6)培训和管理 职业概况: 国民营养与健康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卫生保健水平和人口素质的重要指标。良好的营养和健康状况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在美国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营养师的法定地位,一把来说营养师的社会地位及管理模式与医生类似。我国营养师认证管理以前都集中于从事临床营养治疗的医生,采取执业医师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形式来管理,卫生部负责此项工作。各医学院校没有设立专门营养专业。但这类营养专业人员都集中于医院等医疗机构。这种管理及培养体制,相较于我国国民的营养状况,形成了专业营养人员特别是为公众提供营养服务人员的巨大缺口,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从事公共营养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足5000人。

营养师是未来10大高薪职业之一,
依据<国民营养条例>所有学校,幼儿园.企业.社都将配备营养师
<中国营养师改善行动计划>规定今后只有营养保健师才有资格推荐保健品,每个社区都会配备营养保健师对每户居民进行营养干预.营养师将成为一个庞大的职业群体.
就业趋势很广的..举几个例子,学校,饭店,宾馆,食品生产企业,保健品生产企业,医院.家政,社区,等等
学健康技术,就到湖北健康职业培训学校来

Ⅶ 执业医师和公共营养师可以同时注册吗

执业证和剂师证能同时注册
执业证和执业师证的分属不同,可以同时注册。

执业注册:
第十二条成绩合格,取得执业资格或者执业助理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取得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可以为本中的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执业师(剂师)注册管理
执业师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师身份执业。执业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Ⅷ 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一览表
中国就业网:http://www.chinajob.gov.cn/gb/training/2002-06/13/content_189773.htm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1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100101)

2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100029)

3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300040)

4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200051)

5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石家庄市合作路142号(050051)

6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太原市府东街261号(030003)

7

内蒙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010020)

8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沈阳市三好街65号(110004)

9

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长春市前进大街31号(130012)

10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哈尔滨市文府街1号(150004)

1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南京市北京路67号(210024)

12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杭州市古翠路50号(310013)

13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230061)

14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七星井冈山里14号(350001)

15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南昌市省府北二路100号(330046)

16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济南市公和街9号(250001)

17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郑州市政三街二号楼(450003)

18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8号(430071)

19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长沙市东风路113号五楼(410008)

20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广州市教育路88号814房(510030)

21

广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南宁市星湖路35号(530022)

22

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海口市和平南路20号(570203)

23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28号(400015)

24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成都市陕西街54号(610041)

25

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贵阳市延安中路20号(550001)

26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12楼

27

西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西藏自治区鉴定中心(850000)

28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西安市省政府大院物产集团楼219室(710006)

29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兰州市东岗东路1163号劳动大厦(730020)

30

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西宁市五四大街62号(810001)

31

宁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银川市凤凰北街42号(750001)

32

新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203号(830002)

3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4号(830002)

34

中石油人事劳资部

北京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100724)

35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街22号街(100026)

36

国务院管理局工委办公室

北京市西安门大街22号(100017)

37

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38

冶金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东四北大街小细管胡同16号(100007)

39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100714)

40

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100801)

41

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海滨区复兴路10号(100844)

42

中石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慧新东街甲六号(100029)

43

质检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

44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复兴路49号(100036)

45

航天机电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复成路8号(100830)

46

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礼大街54号(100044)

47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48

中直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皇城根北街9号(100017)

49

信息产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100804)

50

航天科技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海滨区阜城路8号A6(100830)

51

民航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光熙门北里甲31号(100028)

52

国土资源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100812)

53

船舶重工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100861)

54

国内贸易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00834)

55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100823)

56

航空工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交道口南大街67号(100009)

57

兵器工业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100821)

58

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复外三里河路50号(100045)

59

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劳资司劳资处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100053)

60

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100009)

61

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100053)

62

国管局体改司培训考核处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100017)

Ⅸ 执业营养师考师

第一个你说的是职业营养师吧?或是营养师职业资格,还真没听说过执业营养师。其实这些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不同认证机构的不同叫法,所以也就不存在哪个级别更高的问题。目前很多城市都有这项证书的考试,昆明也不例外,这是在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查到的关于昆明的信息。http://www.zgks.org/kpjgnewsview.asp?id1=131&ss=%C0%A5%C3%F7&sf=%D4%C6%C4%CF&rootid=78。

关于报考条件,
公共营养师对所学专业没有特殊要求,因此任何对职位有兴趣的人都可以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标准规定: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1、共分四个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四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公共营养师申报条件:

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目前看你应该是只能报这两个级别,这儿还有更详细的介绍,SEESEE吧!www.shizio.com/pedia/index.php?doc-view-187.html我就不都COPY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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