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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团级护士资格证

发布时间: 2020-12-25 01:06:17

⑴ 2020生产建设兵团三支一扶没有护士资格证人家会要吗

三支一扶是一些比较贫困的地方,有一些地方是允许没有资格证暂时也会要,然后规定你在几年之内考起

⑵ 2018年全国护士资格考试(中级)兵团分数线是多少

兵团护士资格考试分数线:专业实务合格分数线:300分,实践能力合格分数线:300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才算是通过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⑶ 兵团护士资格证转入地方怎么转

到在现单位或卫生局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表格需要有原单位意见和公章、现单位意见和公章。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2、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3、执业机构聘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4、聘用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6、1寸彩色相片2张。

注:

1、凭执业机构聘书到人事科领取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到地方工作,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信息;

3、所有复印材料均用A4纸复印。

(3)2015兵团级护士资格证扩展阅读: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系统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健康状况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

第十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拟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当在本市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取得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拟重新注册的,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护士个人申请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在线提交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丢失《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主要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主要执业机构负责确认护士健康状况,负责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处分别签字、加盖公章。

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通知后,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证书领取或打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记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通知》(京卫医字〔2013〕140号)

《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41号)同时废止。

⑷ 护士资格证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全国承认

从待遇上讲,事业单位只承认人事局颁发的证书,一旦聘用,必须给以职称津贴。不认可人内力资源和社会保容障局签发的资格证。因为人力保障局签发的资格证书是社会人员,不是公职人员。从用人的角度讲,两个都承认,原因是都属于人社局颁发的证书,不同的是社会人员的职称只能作为用工参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给予待遇,但不能等同于公职人员的职称待遇。因为,前者是临时工职称,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后者是固定公职人员职称,有国家固定财政支持。

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和人事局签发的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两个资格证
的有关信息,你可
以直接上网查一下

⑹ 兵团卫生局,办理护士职业资格证需要那些材料

师卫传〔2008〕51号
各团场社政管理科,芳婷社区卫生服务站,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执行《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关于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兵卫医便函〔2008〕55号)及《关于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兵卫医便函〔2008〕5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换发新《护士执业证书》的审核工作。为确保换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是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程序清楚。
二、师卫生局及医疗卫生单位将按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不合格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在职和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四、换证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换发证书人员条件
1.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取得护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在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等);
3.符合《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换发证书个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换证专用)》一式二份(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A4纸上);
3.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护士执业证书》丢失或无法提供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士系列《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
4.师(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指定医疗机构兵团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A4纸);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A4纸复印);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A4纸复印);
7.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与申请表相同)。
8.注册费8元。
(三)各单位上报审核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由申请人执业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向师卫生局递交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申请材料,不接受个人办理;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换证申请审核表填写完整、规范(有条件的可以打印);
3.各级审核单位审核意见明确,签字、签章符合要求;
4.原《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系列《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清晰、内容完整,并加盖公章,有审核人员签字;
5.申请人小2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与审核表同底板。
6. 审核材料按顺序装订,所有纸张使用A4纸;
(四)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通知辖区内所有个体医疗机构。
五、换证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本机构护士执业证书换发申请材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换发工作流程
1.各医疗机构组织本机构护士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换证专用)》。该表在自治区卫生厅网站(www.xjwst。gov。cn)和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www.xjwsjd。gov。cn) “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或登录十二师卫生政务网http://www.bt12ws。gov。cn右上角通知公告本通知。
2.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职和聘用的符合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按要求填报换证申请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收集汇总护士换证材料,递交到师卫生局进行初审。
3.师卫生局收集、初审及信息录入完毕后根据上报信息由兵团卫生局统一安排受理、复审和换证时间。
4.兵团卫生局对递交材料复审后,由自治区卫生厅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换证。证书发放工作由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六、护士在换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前,原《护士执业证书》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的证明。我师换证工作结束后,原《护士执业证书》不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的证明。
师卫生局不再办理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延续注册。新《护士执业证书》的延续注册按《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在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期间,有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出疆变更
未换领新证书的护士按原有办法办理: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盖章后,向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入疆变更
除提交上述全部资料外,还需提交原申请入省变更所需全部材料后为申请人直接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疆内变更
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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