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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14 10:39:16

⑴ 什么是一级注册计量师什么是二级计量注册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均为在国家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中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扩展阅读: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报考条件:

1、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报考条件:

1、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2、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注册计量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二级计量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一级注册计量师

⑵ 什么是注册计量师制度注册计量师制度和计量检定员制度有何区别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注册计量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进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作;
(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量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对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 注册计量师执业的具体范围、专业划分、需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内容、计量技术机构配备各级别注册计量师数量和注册执业等具体办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执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1日起施行。

⑶ 注册计量师报考条件中有没有免考科目

没有免考科目

根据《人事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注册计量师从2011年在全国实行统一考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文件精神,原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调整为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 “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其中,“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为主观科目;其余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四、报名办法及告知承诺制

符合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报名考试。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承诺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名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报名前须注册,上传照片等;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提交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证书管理

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市场监管总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注册登记

国家对法定计量鉴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实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活动。

八、其他事项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

⑷ 注册计量师需要什么条件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编在岗人员。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项中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①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②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2年。

③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④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7年。

(2)技术业绩:

①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作为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投入使用。

②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5名)。

③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④获得2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⑤获得3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3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学术水平: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

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取得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0年。

(3)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4)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2)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3万字以上。

⑸ 关于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报名条件问题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⑹ 考 计量检定员资格证书 需要什么条件

亲,申请计量检定员考试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希望能帮到你,如有疑问欢迎继续追问!望采纳!!!

⑺ 什么是一级注册计量师什么事二级计量注册师

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国家注册计量师资格认定制度启动。只有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后依法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成为注册计量师。注册计量师正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管理中。

据了解,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执业范围为:进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为: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科。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科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科。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个小时,分2个半天进行。

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要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也可申请参加考试。

⑻ 注册计量师报考条件

2020年注册计量师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内件:
(一) 取得理学或容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⑼ 自学质量工程师和注册计量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自学质量工程师和注册计量师当然是可以的。两个考试需要以单位的名义报考(报名表上需要有单位盖章),个人没有单位的话,没办法报名。在报名表上,有一项是单位证明你从事质量或计量工作。体系是必须的,其次英语也是国际注册质量工程师必备的硬性条件,5年左右实际工作经验,不然学了,公司也会认为是空谈纸上谈兵,难以胜任行业职位。
我国在1978年开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其后的《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陆续出台并实施,为质量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质量的世纪,需要一大批质量专业人员为之工作和奋斗。质量人才要具备参与企业质量工作总体策划的能力,能具体负责落实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现场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质量问题。这就要求他们既懂生产技术又懂管理。从摩托罗拉公司的六西格玛缺陷管理,到国际上通行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都凝聚着质量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和劳动。
注册计量师是指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并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计量师的英文是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那么简写就是CME。

⑽ 二级注册计量师报名条件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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