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资格没领取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一般是成绩公布三到四个月,领证信息一般是在当地人事考试网或是当地人社局公布的。chinaacc
『贰』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考试资格证已领但不知道规定几年才给聘任
(1)领取了证书就可以聘任。
(2)因为符合条件才能报考。
『叁』 经济师资格证书可以代领吗
你好,可以的需要如下材料;
1、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版(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权打印)
2、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3、部分地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需要告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参考各地考试中心要求。
携带资料: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肆』 经济师证书可以领取补贴是不是真的考了经济师证书有什么用
报考经济师证书的作用如下:
一、为了考试
1、考高级经济师。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是考评高级经济师的前提条件。
2、考中级会计职称。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3、免考银行资格考试。
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之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银行业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之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
二、评职称
使用经济师比较多的用途是评职称。由于经济专业资格证书是由人事部统一发放,所以企事业单位、高校、银行,甚至包括一些私企都认可此证书并会评定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师职称。
三、办理工作居住证
部分地区通过考中级经济师考试,被聘任为中级经济师职称,可以用于办理工作居住证,比如,工作、上海。
四、加薪
通过经济师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就可以在单位被聘任为经济师职称,在职场上可以增值,级别越高加薪就越多。有的企事业单位会通过评定职称来决定薪资级别或决定晋升,考取经师可以提高自身的晋升空间。
除了上面几点外,还有一些人说有了经济师职称,在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照退休时工资标准增加10%退休金(但按照100%工资退休者或者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再增加)。小编还不清楚是否真的有这样的政策,还希望知道的朋友能够及时告知。具体的您也可以关注chinatat
『伍』 如何领取经济师证书
经济师证书领取是要在经济师考试成绩公布后开始领取的。
经济师考试成绩一般在每年的一月份公布上年考试成绩。当成绩合格后,在成绩公布的2~3个月后开始领取经济师考试证书。
经济师考试证书的领取需要如下材料:
1.考生本人的身份原件。
2.到经济师考试证书领取点填写表格盖章(有些地区是不用的)。
经济师考试证书领取地点一般是在各市的人事考试中心或者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办理。
『陆』 中级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了,怎么领取证书
考试合格后,所在地的人事部门会向考生发通知,直接去人事部门拿就可以了,记得带身份证。
『柒』 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了,何时领取证书
经济师合格证书大概在成绩公布3月以后开始领证,各地区领证时间不一样,领专证通知会详细说属明领证地点和领证所需材料。
部分地区需要考后资格复审(贵州、天津、湖南、云南、吉林、浙江、重庆、河南、西藏、广东、山西、安徽等)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审核。当审核过后,所在地人事考试网或人社厅会发布领证通知,到了领证时间直接去人事部门办理即可。审核不通过,成绩作废不能领取证书。
希望可以帮到您!
『捌』 没有集体经济资格该怎么维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一、户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
户籍是证明一个公民自然情况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因这是一个复合的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则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甲乙原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婚后,甲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户籍并未迁入,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2、甲乙婚后,甲户口迁入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因乙长年外出务工,甲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甲乙均长年外出务工,几乎不在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甲请求分配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以上情况,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复合标准,由几个部分组成,该“成员”不仅应当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且还应依法取得当地的常住户口登记,这几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故上述两种情况中,甲均不应认定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该“成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不论是否取得户籍,均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应认定甲为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分配;而第二种情况则要具体分析甲婚后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以确定其为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如难以确定甲在哪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则应认定其为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宜。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成员”只要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取得该地常住人口登记,则均应确认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故上述二种情况甲均应获得分配。
法院在审判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意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漫长的农耕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其成员间具有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而农民的户籍则往往受经济利益驱使,向相对富裕的地区迁移,与其实际生产、生活地常不相一致,故应主要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来确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在难以确定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情况下才参照户籍情况,这也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自然习惯。对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虽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除有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下,一般不认定其丧失了成员资格。
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甲乙婚后,乙户口迁入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入该地生产、生活或外出务工,在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乙或甲乙双方将户口迁回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居住,乙或甲乙双方请求分配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为基准时,则乙或甲乙双方在此时之前即已将户口迁回并在该地实际居住,就应当认定具有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该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临时突击迁入的,其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十分明显,如确认其在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获得分配后,不排出其再将户口迁回甲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获当地分配,这种“两头都占”的情况明显对两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公平,且易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故不应确认其在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法院审理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困惑,当事人迁入户口是否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往往难以查明,且以当事人是在多长时间段内迁入来认定是否临时突击迁入,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政策中均难以找到相应的裁判统一尺度和标准。
综上,一般情况下,户籍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而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户籍往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相脱离。
二、农村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农耕社会历史与现状决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正是维系特定范围自然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讲,是否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判断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与此相关的有以下几种情形:1、返乡工人,个别出生农村的工人在退休后返乡落户农村生活,并承包土地耕种,同时领取一定的退休工资的,请求分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新增人口,即因婚姻关系进入当地生产、生活并迁入户口的或新出生人口,因当地承包地未调整而未实际获得承包地的,请求分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迁出人口,即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将原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他人耕种的,请求分配原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对上列情况,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其是否承包土地并耕种为标准。故第1种情况应获分配;第2、3种情况因未承包土地或土地已流转均未实际耕种,不以土地上的收入支付生活开支,即不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获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以实际耕种的承包地上产生的收入来支付生活开支,即不应以是否已取得承包地并耕种为标准,而应理解为在丧失承包经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保障后,还有无其他生活保障为标准,故第1种情况因其尚有退休工资为生活保障,故不应认定其具有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获得分配。第2种情况当事人没有其他生活保障,其尚未实际取得承包地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造成的,其仍拥有承包经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故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可以获得分配。第3种情况因当事人没有获得其他生活保障,故应认定其成员资格,获得分配。
法院基本采用了第二种意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因婚姻、出生等增加的人口仅是成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农户家庭的成员,其生活保障来自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且人地矛盾紧张是我国现实国情,故不能以当事人个体没承包耕种农村土地来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户籍与农村承包地往往难以衡量当事人是否为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审判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总体上应当把握一条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宜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反之,则不宜认定。
『玖』 2011年经济师资格考试证书已经超过领取时间了,应该怎么领取
您好,证书领取都是有一定时间规定的,建议您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联系一下,看今年这个时间是否能补办。ZJWjiao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