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代理人资格
㈠ 新办单位急需一人,请问下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呢
需要。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1)独立代理人资格扩展阅读: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㈡ 什么是独立个人代理人及保险独立代理人制度2016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独立个人代理人,独立个人代理人是指同时独立的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本专题为您详细介绍保险独立代理人制度2016。独立个人代理人的职责是只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具有续保业务的独占权力。独立代理人就其招揽的业务,可按保险种类、初保及续保等代理业务,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一定的佣金。但是在我国,保险营销员长期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备受诟病。去年9月23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对下一步保险中介市场改革提出了总体目标,其中就包括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这意味着,保险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将会成立,保险代理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一个尴尬局面也有望扭转。
㈢ 做代理商需要什么条件
1、你要代理商的允可证。
2、合法的经营手续,营业执照,最好要有机算机的证书,
同时给以下参考:
现在翻开报纸、杂志,到处是寻找产品代理的广告。有些人对此类广告抱着本能的排斥心理,以为都是骗子,其实并非如此。这里同样隐藏着一座座金山,关键是你要有眼光。选择产品代理,最重要的是看清代理产品的发展前景。成熟的产品是不需要满世界打广告来寻找代理的,不打广告也会有许多代理人找上门来。
打广告招代理的产品,一般都是尚处于市场拓展阶段的新产品,因而如何判明产品的市场前景,也就是产品之于代理商的“钱”景,是一门学问。
这里有几条原则可供参考:
其一,就是尽量不做大公司和成熟产品的代理,因为这类产品一般市场稳定,但利润空间小,条件苛刻,非实力雄厚者不能承受,上班族更难以问津。
其二,选择产品,必须是真材实料的,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最好经相关部门认证的有合法手续的产品。其中是否存在市场,可由其产品的功能和广告支持力度来判断。
其三,产品的独特性与进入门槛要高。有些产品很好,但太容易仿造,结果市场一打开,跟风者一哄而上,市场很快又垮掉,这时候最吃苦的除了厂家,就是代理商,这样的例子我们见过很多。产品的独特性如何,是否容易仿造,可以根据产品原材料的来源是否珍稀、独有,产品的技术含量等等来判断。
其四,最好直接与生产厂家接触,而不要做二手甚至三手的代理商,除非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
如果打算做二手、三手代理商,那么:
一要考虑上级代理商留给你的利润空间是否足够。
二要考虑上级代理商的人品与信誉。
三要考虑上级代理商与生产厂家的关系。
上级代理商人品不好,信誉不佳,很可能在你打开市场局面后将你丢掉,以便独食其利;上级代理商与生产厂家关系不好,厂家炒掉上级代理商,也很可能会使你前功尽弃。总之,在这个问题上,要抱一种“害人之心不要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态度。
㈣ 做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步,必须实名认证,
㈤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需要报保监局审批,是否需要领营业执照
独立代理人是指同时独立的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不需要保监局审批和营业执照,只需要在第三方保险网站上注册成功就可以。至于代理人资格证只是让你的客户信服你的东西,自身保险知识才是最重要的。加油,用心传递保险善意!
㈥ 做保险独立代理人有业绩要求吗
您好,保险独立代理人是通过第三方保险代理平台进行投保,没有业绩要求的,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到来,保险独立代理人是一个很好的趋势。具体详情可以参考:http://tieba..com/p/4749696762
㈦ 如何成为独立保险代理人
您可以找到保险公司,毛遂自荐,参加个代理考试!拿到代理资格证就可以了
㈧ 在国际货代中如何确定是代理人 独立经营人
货代对于委托方所委托的事宜,有些是利用自身拥有仓库、堆场、运输工具的便利条件,直接完成受托事务;有些是以委托方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来完成的;有些则是以自己名义同第三方订立合同来完成的.而且这几种不同的方式有时可能交替采用于为委托人服务的业务中。同时,由于货代处于中间人地位,他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必然涉及二方面的关系,一是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二是货代与第三方,即国际货运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的关系,因此,必须从两方面分析探讨不同行为方式下货代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货代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在实践中,货代接受货主的委托后,可能由自己或通过拥有仓库、堆场或运输工具的关联公司来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
1、货代直接实施委托事宜。此时货代实际上已成为相应的仓储保管人、承运人和场站经营人,对此应享有有关仓储保管人、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在进行仓储、运输、拆装箱等业务的同时,还代办报关报验、订舱等业务,则货代具有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仓储保管人、实际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双重身份。
2、货代通过关联公司实施委托事宜。货代通过关联公司实施委托事宜是指货代接受委托后交由自己的母公司、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公司等来实施委托代理事宜。货代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应视关联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定。
二、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方发生关系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当货代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其行为方式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的规定,他的法律责任应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货代在履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对第三方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负责,但是,下述情况除外:
(1)货代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经委托人追认,或者委托人知道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作不否认表示的,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第三方知道货代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时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方与货代负连带责任。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货代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非因紧急情形而事先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被追认的情况转委托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在国际货物运输实务中,有些货代在接受委托后通常会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实施本应由其自己完成的全部或部分代理事宜,对此,除非紧急情况,货代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应对自己转委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货代以自己名义同第三方发生关系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货代作为间接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如下:1、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第三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方,但在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货代和第三方的除外。2、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第三方不知道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货代因第三方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货代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方,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货代对第三方的权利,但第三方与货代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综上所述,在货代作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关系的,对第三方而言,货代仍旧是委托方的代理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仍为委托人和第三方,除非事先约定该合同仅约束货代与第三方。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货代行为方式不同,其法律地位与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地识别货代的身份(代理人、承运人、经纪人等等)极为重要,明确不同身份下的法律责任。
㈨ 独立代理人与非独立代理人的区别
“独立地位代复理人”。“非独立代制理人”的对称。税收协定用语。指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但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独立于委托人的专业经纪人。独立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根据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独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开展业务活动,推销商品,收取佣金。但这种代理人无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跨国投资者通过独立代理人在国外开展业务活动,是跨国经营中的常见作法。作为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般准则,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营业,即该代理人不仅从事委托业务,还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缔约国另一方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征税。但联合国范本提出,如果这种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是代表缔约国一方企业,则失去其独立代理人的地位,而按非独立代理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