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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总发行资格

发布时间: 2020-11-18 07:59:41

『壹』 什么是图书的总发行、批发和零售

一、图书总发行抄的概念
图书总发行是指图书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图书。其特点在于:
1.具有排他性,就是说,一种图书的总发行权只能由一个单位拥有,是不可分享的。出版单位若将某种本版图书的总发行委托给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其他发行单位,其本身就不能再行使总发行权。
2.总发行的销货对象,主要是各类图书批发单位和大型的图书零售单位。
3.总发行的销售方式,主要是批发。
二、图书批发的概念
图书批发是指图书所有者向图书经营者批量销售图书。其特点在于:
1.不与消费者直接交易,即批发的销货对象中没有消费者,只有各种图书经营者(其他批发者和零售者)。这是它的最根本的特点。
2.销售方式具有批量性,即图书须成批量地销出,没有就零星图书进行的交易。
3.销售方必须给购货方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即批发价格要按图书的定价打一定折扣。
批发对于出版单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图书要靠强大的批发环节支撑才能完成销售,零售市场的繁荣也必须依赖于批发环节的健全和高效。

『贰』 初级图书发行员资格证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出版物发行员是新闻出版行业特有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必须持证才能上岗的工作,对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标准(出版物发行员)》规定,出版物发行员资格分初、中、高、技师四个等级,从事出版发行的人员依照不同条件要求可以参加相应等级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
(一)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出版物发行职业的人员。
2.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3.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的。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极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必须进行综合评审。

『叁』 图书发行资格证如何考取

、图书发行员资格考试现在已经开始,每周都有考试。
2、参加考试人员为图书发行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3、资格考试报名在省或市新闻出版局报名。

『肆』 国家对图书发行有哪些主要的管理规定

国家对于图书发行有许多规定,这里着重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知的角度,概要介绍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一、关于图书发行的共同性规定这里说的“共同性规定”,是指适用于图书的总发行、批发和零售等图书发行各个环节的国家规定。国家对图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发行业务。依法设立的图书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图书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图书。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进口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通过买卖书号出版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图书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二、关于书总发行的规定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图书的总发行权,但不得总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总发行权后,可从事总发行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向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可以从事本版图书的总发行业务。出版单位委托其他总发行单位总发行图书,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并在图书版权页上标明总发行单位的名称。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总发行权。三、关于图书分销的规定所谓“分销”,是指图书的批发和零售。国家对于图书分销的规定,既有共同适用于批发和零售的,也有分别适用于批发或零售的。(一) 对图书分销的共同性规定图书分销企业应从合法的图书出版、发行单位进货,不得擅自更改图书的版权页;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的活动。图书分销企业不得超出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不得搭配销售或强行推销图书;不得张贴和散发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载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发行进口图书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图书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单独投资设立图书分销企业,或者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分销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具备条件,并经过审批。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一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一新闻出版总署将审批结果通过省级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申请者一申请者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一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二) 对图书批发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批发权后,可从事批发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本和计算机管理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一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图书的发行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图书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无图书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图书或者代理图书批发业务。(三) 对图书一般零售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图书零售资格后,方可从事零售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当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一申请者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单位设立零售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图书的发行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 对图书连锁经营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后,可从事图书连锁经营业务。“具备一定条件”,是指须在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设备、场所、注册资金、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及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一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全国性连锁经营企业报请审批的程序是:申请者向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一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后给获得批准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非直营连锁门店应按对一般零售店的审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四、关于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批准将图书发行员工种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的特有工种。同年,新闻出版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图书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就业准人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分别鉴定。鉴定方式全国统一:对理论知识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方式,对操作技能进行实际才能考核;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从2000年起,图书发行员必须持证上岗。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图书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验证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用人单位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或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之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的,劳动监察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国家关于图书发行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图书发行职业道德的人员,不得授予图书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允许从事图书发行工作。

『伍』 营业执照增加图书零售需要什么条件

营业执照增加图书零售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版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权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图书总发行资格扩展阅读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陆』 图书经营许可证,谁能告诉我办理方法!

图书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便办理条件如下:

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申报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1、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2、验资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租赁协议

5、公司章程

6、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7、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6)图书总发行资格扩展阅读:

有效期限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新近政策变动:

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柒』 图书发行资格证如何考取

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规定的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闻出版)》和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

针对初、中、高级图书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要求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

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申报图书发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考核鉴定。

(7)图书总发行资格扩展阅读:

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私营、个体书店(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1号)文件执行。

『捌』 图书“出版发行”中的“发行”是什么意思

出版物经发行人员、渠道经销商、书店、邮局发售到读者手里的工作和过程。
有两个关键点:1.书刊是新出版的2.书刊被送达读者手中。
所以既包括新书的大量批发到经销商、书店;又包括单本书从经销商、书店、货运等处到达读者手中。

『玖』 如何申请图书发行权

按目前的出版政策规定,民营公司不能既做策划又做发行,但实际上,目前比较大的民营出版商都是自己发行自己策划的图书。
这些公司因为不能注册为出版公司,一般是注册为图书发行公司或零售公司。这个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就可以办理了。
做图书发行,一般渠道要要发票,注册公司才能有资格开发票。如果你没有发票,就要给渠道多让几个折扣。

『拾』 如何才能具有图书发行员资格

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形成了一个以国有书店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购销形式的图书流通体系。目前,全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已达到24万人。图书发行行业不仅是流通领域的一项产业,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图书发行工作既是一项宣传教育工作,又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的服务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图书发行工作的行业特点要求图书发行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鉴于图书发行工作的特殊性,劳动部批准图书发行员工种为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工种,并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为提高图书发行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稳定、良好的图书市场秩序,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以及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文件精神和劳动部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图书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等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参加图书发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闻出版)》和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针对初、中、高级图书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要求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
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组织实施
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私营、个体书店(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
1号)文件执行。
各地区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考务和鉴定工作。
六、职业资格
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申报图书发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考核鉴定。
七、监督检查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已从业多年的人员,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从2000年起,图书发行员必须持证上岗。
根据《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私营、个体书店(摊)开业申请时,对没有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不予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图书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图书发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定期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国家关于图书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图书发行职业道德者,不得授予图书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得从事图书发行工作;获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鉴定机构应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图书发行员的资格鉴定工作要积极提供指导与服务。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共同做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图书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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