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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障房资格查询

发布时间: 2021-01-31 07:22:31

❶ 河北廉租房申请下来几年一查

不定审核检查。
国家、省、市、区、办事处都会不定期通过网上和其它方式检查的,所以是不定期检查的。
申请居住廉租房后是不允许买房的,按规定廉租房户买房的必须收回廉租房,所以不能给未成年孩子买房的。

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现在的办事大厅已经移动至政务服务板块回里,点击后就能进入可见本文下图。

如还是不能进入,可以联系网站维护单位:河答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邮编:050051

E-mail:[email protected]

(2)河北保障房资格查询扩展阅读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法律咨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31号)

二、承办机构

法规与改革处和有行政执法权的处室(单位)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厅法规与改革处受理申请,依据申请内容转交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法规与改革处0311-87904560

❸ 如何查询河北省省直房改政策

冀房改1996年16号文或76号文

❹ 河北申请廉租房几年一查

审核通过才是叫你签合同
每5年审核一次

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查询2014年报考的专职安全员C证怎样查询

❻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位置:河北省_邢台市

1、其中一人以上为本市户籍;单一居民申请的,为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居民个人年收入在申请受理之日前连续两年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出租收入线标准。

3、居民个人的家庭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总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出租的财产限额。

4、本市没有家庭成员或者居民个人的房屋建筑用地的。

5、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或者国家其他地区不享有住房保障的。

(6)河北保障房资格查询扩展阅读:

邢台市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

由于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所以廉租屋的建设比重应该在5-10%。

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租赁经济适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

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20%,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❼ 河北房产证查询系统

你好 可询问开发商或房产部门具体情况

❽ 查询河北省房地产开发商资质怎么查

去当地的建设厅就可以查询的。

❾ 河北省经济适用房的符合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购房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
3、未参加房改或房改面积未达到应享受标准的80%的;
4、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每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未婚的应年满25周岁。

❿ 河北 限购令 限购房令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落实住房限购措施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石政办发〔2011〕7号文件住房限购措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二、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简称《查询证明》,下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查询证明》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查询证明》和《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市场中心交易所。
二手住房买卖时,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前,应持相关证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查询证明》。购房人持《查询证明》和《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住房交易登记手续。
三、因城市建设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产权调换住房的,不再审查其购房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四、限购措施实施期间,为了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住房情况查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桥东、桥西房产交易登记大厅,各设立若干个查询窗口,由产权中心派专人负责住房情况查询工作。
五、住房情况查询窗口需将购房人的住房查询信息即时、逐一予以记录。购房人将《查询证明》丢失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查询窗口申报丢失并补办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八、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购房人按国家相关政策已经交付购房首付款的,须于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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