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类资格证书
❶ 统计学专业可以考的专业类的证书又哪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即相当于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在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制造企业,有义务向当地统计局报送各项企业统计资料,这就要求有该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甚了解!!
❷ 统计学专业考的都有什么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师证。统计师必须是在相关部门工作一定年限,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才有资格报名的,可以考调查分析师。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证。
希望帮到你
❸ 统计专业需要考哪些证
统计学应用相当广泛,是很多专业的基础课程,许多职业资格证回都可以考。
比如说经济统答计专业属于财经类,如果是继续学财会相关的,直接去考CPA(注会),CMT(美国管理会计师),或CTA(注税),你就走上了从事财务工作的道路,不但要看证书,还要有实践经历,财务工作最注重经验。
有了证只是敲门砖,有了至少1-2年的四大工作经验或更久的小事务所或单位工作,才能有资格进大公司或去更好的事务所,才能提年薪。如果你有了CPA
CMT和至少2年以上的事务所工作经验,那么你去企业当个财务总监还是可以的,看你进什么企业和你的能力了。
❹ 统计专业要考什么证书,可以推荐一些吗
可以考统计证书
有初级的中级的高级的
只有考统计实务跟统计法的
❺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有哪些
统计有两种证
1统计从业资格证:是从事统计工作的上岗证
2统计师:分为初中高,是专业技术职称
❻ 统计资格证怎么考的
统计从业资格证是从事统计工作的上岗证,全国统考,每年五月份报名。考统计实务和统计法两门。没有特别的报考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是统计师,是统计专业职称。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六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结)业,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6、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三)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满五年,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五年;
2、获得硕士学位满五年,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五年;
3、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两年;
❼ 统计学专业考什么证书比较好
一、统计学专业首先应该有统计员资格证。统计员资格证是从业者进入统计岗位的资格证明。
《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是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先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统计工作。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也应参加考试,取得统计员的资格。
2、统计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其中:统计中专、大专毕业人员,见习期满,经过考核认定统计员职务资格;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生,应通过考试确定统计员资格。
第三条 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高中以上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
5)应考人员中凡未经过系统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应在培训的基础上参加考试。
二、工作满一定年限了可以报考统计师资格证书,统计师是负责单位统计业务工作的主要人员。
1、统计师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2)初级: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3)中级: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4)高级:
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对不具备上述学历或任职年限规定条件,但统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报名。破任职年限者,只准比规定的年限最多提前2年。破学历者,大专学历需从事统计专业工作工龄满20年,中专学历需满25年。学历和任职年限不得双重破格。
❽ 统计学学生适合哪些资格考证
可以考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师
统计从业资格证:
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各地报考条件可能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人员具体咨询当地考试主管部门!
考试时间: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2010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六(2010.09.18).
2011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1.09.18)
2012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2.09.16)
2013年考试时间为 (2013.10.13)
2014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4.09.21)
2015年考试时间为九月份第三个星期日(2015.09.20)
考试科目:共2门:《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题型: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的试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计算题四种题型;
《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考试的试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四种题型。
统计师:
报考条件:
(一)北京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要参加本年度 统计
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还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统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2013年统计师考试的报考条件: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要参加本年度 统计
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2011年
2011年全国统计师考试时间为2011年10月16号。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设在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分在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中初级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
2012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14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201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13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2013年
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4月1日-7月30日,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星期日)。初级、中级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高级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一)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二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二个科目.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设《高级统计实务》1个科目。
从2001年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信息点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❾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
依据及全文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报送材料目录
一、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四、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
各地、县统计机构
联系方式
各地、县统计机构
办理地点情况
各地、县统计机构
办理结果公开
各地、县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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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8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九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四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07:47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⑵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⑵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⑴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⑵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有关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2、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3、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告知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四)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每人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四)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3:46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 业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两门科目合格成绩单(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公 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两张,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一张
中文实名:统计 中国统计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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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9:50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的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印制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要求,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封装试卷,指定专人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考试实施机关要成立试卷阅评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
十三、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须于自考试日之起30日内完成,并应将试卷、阅卷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妥善封装、保存。
十四、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日内通知考生。
十五、全国统一考试前一个月,国家统计局通过机要文件渠道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包括试题参考答案)。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试题要妥善接收、保管,并依此印制试卷。
十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要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题、试卷的接受、保管、印刷、运输等工作。
十七、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制试卷,应当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向印刷厂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或软盘,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十八、自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生成到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问题,要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