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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免学费资格

发布时间: 2021-02-06 17:46:21

⑴ 2017年 外地户口 没社保的都免学费吗

本地户口的,有社保的是不还得倒找钱。你的愿望是美好的,小心别让他狠狠的闪了你。多动脑子想想吧,这是永不会可能的。如此这样,一个地区的良好教育资源就会被外来人口在短短的时间内吸干、枯竭。

⑵ 如何获得斯坦福大学的免学费录取资格

哥们!你好像来错地方了

⑶ 出国留学免学费和申请条件

法德北欧的公立学校都是免费的 只要学校要你就可以了
基本上就是要语言成绩过关就可以了内
德国大容学实行严进严出的政策,中国学生留德还需要取得留德审核证书。留学德国的学历资格必须满足一下条件中的一条:
A、学习十二年,高中毕业后,通过正式高考进入:
重点大学四年制本科(国家211工程院校),至少修满1学期;普通大学四年制本科,至少修满3学期,可以直接取得入学资格;
普通大学四年制本科,至少修满1学期,读一年预科或者通过预科的“大学入学资格鉴定考试”后取得德国大学入学资格;
三年制高等专科学校(即大专)毕业后,必须读预科或者直接通过预科的“大学入学资格鉴定考试”后取得德国大学入学资格
B、学习十一年,高中毕业生,通过正式高考进入重点大学四年制本科(国家211工程院校),至少修满3学期;普通大学四年制本科至少修满5个学期,则可直接取得德国大学入学资格。
C、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职业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短期培训等非中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如果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后,可以先递交学位证书复印件,在进行鉴定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处理。

⑷ 中国那些大学免学费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

从2007年起,国务院决定依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

截至2017年,已累计招收免费师范生10.1万人,在校就读3.1万人,毕业履约7万人,其中90%到中西部省份中小学任教,许多中西部地区中小学实现了接收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高校毕业生“零的突破”,为地方源源不断补充了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教师。

(4)2017免学费资格扩展阅读:

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全面总结国家和地方公费师范生政策实施的总体情况,并就政策调整完善进一步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中小学、相关部委的意见建议。

2、2018年2月9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根据会议精神,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对《办法》文本进行了修改定稿,并会签相关部委,按照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

3、适应新时代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新要求、新任务、新挑战,《办法》分为总则、选拔录取、履约任教、激励措施、条件保障、附则等6章,分为27个条款,对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做了系统全面规定。

⑸ 2017年中专免学费吗

不可能的

⑹ 2017年中考分数线要多少才能免学费

分数无所谓,一般全市前二十名免学费,前十名有奖金,前五更高,第一二三最高

⑺ 民办中职学校都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吗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
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2月6日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公办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该省份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免学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二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免学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同时废止。

⑻ 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基本政策有何规定

免学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免学费范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对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及办法。

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于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对于民办学校,按照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按以下补助标准核拨: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按符合免学费补助政策的实际人数计算的补助部分,由学校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落实免学费政策。

(三)免学费经费分担办法。

按自治区统一规定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各市县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市县财政承担。

(8)2017免学费资格扩展阅读: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一)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2011~2012年,我市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的一定比例,应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实训基础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扩建实训基地,至2015年建成3-5个区域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或特色专业公共实训基地。

(二)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一)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由同级财政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安排适当定额补助,高于省里制定标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实施办法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方案后再参照进行。

(二)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学生可参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中规定的职业中专业余班、函授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对涉农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的学生,视同全日制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因学费免收而产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予以补助。

⑼ 申请国家免学费的主要理由

你好!这样写你看看。
家庭贫困的原因及其证明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原因:

家庭劳动力不足、(农村户口的申请人: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收成比较低),家中一直靠父亲在外打工的收入维持生活,此外再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生活过的并不宽裕,是当地的贫困家庭。

2、需要通过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的思想学习态度及其奋斗目标。

申请人思想表现好,奋发图强,对社会、对他人有强烈的感恩意识,勤俭节约。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为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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