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音乐制作职业资格
㈠ 电子音乐制作专业哪个学校好一些
音乐制作专业在一般的音乐学院(如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等)都开设回相关专业,在一些答综合性的艺术院校也设有(如中国传媒大学影视艺术学院设有的音乐学电子音乐制作方向)
单纯说录音工程专业,是一个工科的专业,但它又与艺术结合,在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均有该专业,只招收理工科考生。
如果说是录音艺术专业,那么开设的学校就很多,因为录音艺术偏重的方向是不同的,有工程、电影、电视、音乐等方向,所以开设的学校类型也不同。北电、中传、首师大、浙传等学院都有该专业。当然,音乐院校也设有偏重音乐录音的音乐录音专业。
开设院校: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中国戏剧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浙江传媒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等 及各大音乐学院
㈡ 音乐专业未来就业方向
我是学声乐的,今年大2了.希望答案对你有点帮助~
首先,你是音乐的艺术生吧?明年专业专加试我建议你多报考一些学校,这样属选择的余地会大些~
再来说说你的问题,现在大部分的音乐学院和师范大学的音乐系都不设有一个专业,大体上来说是2种,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有的还有音乐学,侧重表演的).其实根据这些专业的名称你就能看出来就业方向了吧!前者说简单点就是做教师,后者就是文艺团体的歌唱演员,或是单位的文艺部门.
至于前景,这很不确定,每一年的就业情况都很不相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师范学校的音乐教育毕业会有教师资格证,这是要当教师必备的,如果你选择音乐表演,毕业想当老师就需要你自己考证了~
其实还要看你个人的爱好,我觉得2种都不错~毕业也可以不做音乐方面工作的,我好多学长都是这样~
你自己好好权衡一下吧!祝你好运!
㈢ dj大神们用来做电音的东西
国内没几个会原创MIX(ORIGINAL MIX),你懂百大DJ和一些国外DJ们做的音乐就知道,很常见。指原创制作(字面上是原创混音,但不单只是混音)
如果是REMIX,国内只要不是太垃圾的DJ,都会。就是拿别人的歌再去改的,这都不会还做什么DJ?纯放歌?有一些很垃圾的并不会,而且很垃圾的还非常非常非常多。但真正高手眼里,连REMIX都不会的,根本没资格当DJ。这就要软件了。
硬件那是打碟了。
国人口中的DJ音乐,其实是电音/电子舞曲,国人经常把电音说成DJ。
包括你现在看网络,大家也都从头到尾地表达了,DJ是个职业,而不是音乐,那些音乐叫电子音乐/电子舞曲的意思。
你要真想了解电音的话,你先从百大DJ了解。直接搜2013百大DJ,那些DJ都是签厂牌的DJ,都是明星艺人,他们的名字随便去QQ音乐一搜。签厂牌的DJ不单只是打碟的DJ了,全部都是DJ兼电音制作人。
国内非常多人以为DJ是歌,完全都是受了非主流杀马特们的误导误传,主要还是乡非们也没去过酒吧,酒吧是最容易看到这个职业的。
非主流是另类到让大众无法接受的意思,早已可以跟杀马特划等号,网上取名为非主流的图片大多都不算非主流,都是杀马特搬运别人图片乱取名上传的。
㈣ 音乐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音乐表演"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音乐表演专门人才,毕业后能胜任演唱、演奏及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等工作。 主要课程:专业主课、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和声学、曲式学、艺术概论、音乐欣赏、民族民间音乐、中国音乐史、外国音乐史、钢琴...
音乐教育专业设有:声乐,器乐,舞蹈,表演,理论,美术,戏曲等专业.
音乐学,其中包括音响学、音响生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工艺学。③民俗学的音乐学,包括比较音乐学与乐器...如音乐分析学、音乐术语学、音乐语义学、音乐工学、音乐社会心理学、音乐教育心理学、音乐治疗学、音乐欣赏等.
学了音乐表演后可以靠教师资格证哦!!
上大学了好好苦样乐器!!!!!!
㈤ 我想出版原创音乐CD,请问需要到哪里审批什么流程。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三十九条 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
(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第四十一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
第六章 委托复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
第四十六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
第四十八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
第四十九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第七章 年度核验
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两年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法规的情况、出版业绩、资产变化等内容;
(三)两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目录;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按照本章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
(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
第五十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进口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㈥ 音乐学专业的怎么就业
主要到高、中等专业或普通院校、社会文艺团体、艺术研究单位和文化机关、出版及广播、影视部门从事教学、研究、编辑、评论、管理等方面工作。
㈦ 录音师的职业介绍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助理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录音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录音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精心操作,爱护设备。
(三)团结协作,尊师爱徒。
(四)努力学习,钻研创新。
(五)遵纪守法,热心服务。 助理录音师必备知识与技能
职业技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一、录音设备准备
(一)录音设备选择 1.能识别话筒、调音台、录音机等模拟、数字录音连接系统图2.能根据录音要求对模拟、数字录音设备进行选择 1.传声器原理及构造知识2.数字调音台、数字录音记录设备工作原理
(二)录音设备与相关系统连接 1.能对系统的连接进行平衡、非平衡的选择、调整2.能完成电声乐器与录音系统的配接 1.平衡、非平衡的传输知识2.电声乐器与录音系统的配接知识
二、立体声录音
(一)录音系统的配置 1.根据录音要求选择不同的录音话筒2.能根据录音的效果要求调整录音器材的工作状态 1、 录音效果与录音器材调控关系的知识2、话筒与录音设备的配接知识
(二)录音系统的调整 1.能合理调整录音系统的电平2.能对输入信号频率范围进行合理调整3.能对输入信号动态范围进行合理调整 1.录音系统的电平知识2.声音频率特性知知识表、dB表等电平监测知识
三、设备系统维护
(一)测试系统性能指标 1.能使用电声测试仪器对录音系统进行测试2.能根据测试结果作出规范化的测试报告 1.建声、电声专业知识及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2.常用电声测试仪器的性能与使用方法3.频响范围、非线性失真、信噪比等的定义及测试方法
(二)设备系统故障处理 1、能进行录音系统连接线检查2、能处理系统接插不良、短路等简单故障 1.电子线路知识2.焊接知识
录音师必备知识与技能
一、录音设备准备
(一)录音设备选择
1.能识别话筒、调音台、录音机等模拟、数字录音连接系统图
2.能根据录音要求对模拟、数字录音设备进行选择
(二)录音设备与相关系统连接
1.能对系统的连接进行平衡、非平衡的选择、调整
2.能完成电声乐器与录音系统的配接
二、立体声录音
(一)录音的配置
1.根据录音要求选择不同的录音话筒
2.能根据录音的效果要求调整录音器材的工作状态
(二)录音系统的调整
1.能合理调整录音系统的电平
2.能对输入信号频率范围进行合理调整
3.能对输入信号动态范围进行合理调整
三、设备系统维护
(一)测试系统性能指标
1.能使用电声测试仪器对录音系统进行测试
2.能根据测试结果作出规范化的测试报告
(二)设备系统故障处理
1.能进行录音系统连接线检查
2.能处理系统接插不良、短跑等简单故障
中级录音师必备知识与技能
职业技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一、录音设备准备
(一)录音设备选择 1.能绘制多声道录音设备系统图2.能按照录音作品的要求选择多声道录音设备 1.多声道录音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性能指标2.多声道录音系统图绘制知识
(二)录音设备连接 1.能按录音作品要求组合、连接多声道设备系统2.能完成MIDI系统与录音设备的配接 1.多声道系统配接知识2.MIDI系统的工作原理及与录音设备连接的方法
二、模拟多轨录音、和非线性制作
(一)多轨录音系统的使用 1.能使用声记录设备配合多路调音台进行电声音乐的录制2.能使用多轨录音系统记录音频信号3.能用周边设备调整效果4.能将多轨音频信号合成为立体声媒体 1.多轨录音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2.录音场所的声学特性3.数字录音机原理及使用知识4.音频信号编辑原理与操作知识
(二)音频工作站的使用 1.能合理配置音频非线性编辑系统2.能使用音频工作站对音频信号进行录入和编辑 1.数字音频信号原理2.音频数字格式知识3.数字音频信号的传输知识4.非线性系统的组合知识5.音频工作站的工作原理及常见音频制作软件的使用方法
三、生成录音作品
(一)DAT制作 1.能使用数字设备将音频文件存储为WAV文件,并进行WAV文件的编辑制作2.能播放并检查WAV文件效果3.能将多轨音频信号合成为DAT双声道立体声信号 1.DAT工作原理2.WAV文件格式知识3.音频文件格式转换知识
(二)CD光盘制作 1.能利用设备将WAV文件转换为CD文件2.能用设备及音频刻录软件制作CD光盘 1.光盘刻录设备操作知识2.光盘刻录软件使用知识
录音技师必备知识与技能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一、录音系统设计 (一)录音系统方案设计 1.能用计算机测算录音场所的声学参数2.能根据测算结果提出声场改造处理意见3.能制定录音系统的设计方案 1.计算机声场处理软件的使用知识2.录音场所声学测算知识
(二)录音系统方案组织和实施 1. 能根据录音系统方案进行设备选型2.能进行系统连接与调试3.能根据不同录音场所的声学环境对声场进行调整与处理 1.常见录音设备技术特性知识2.录音场所的吸声处理知识
二、录音 (一)综合艺术录音 1.能对综艺节目进行独立录音2.能对音乐节目进行独立录音3.能对戏剧节目进行独立录音4.能对影视节目进行独立录音 1.基本乐理知识2.不同类型录音节目的特点和录制工艺3.音响美学知识
(二)音质主观评价 1.能对录音作品声音质量进行主观评价2.能用确切的术语来描述主观评价的结果 1、 声音质量主观评价知识2、 主观评价专业术语
三、指导与培训 组织实施培训与技能操作指导 1.能对下级录音师进行培训2.能对下级录音师进行技能操作指导 1.培训大纲的编写方法2.实习教学法
高级录音师必备知识与技能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一、录音工程设计与安装
(一)前瞻性和示范性的录音系统设计 1.能设计多声道、多制式录音系统2.能对多声道、多制式录音系统进行检测与调试 1.多声道、多制式录音系统工作原理2.国内外多声道、多制式录音技术的发展现状3.音频专业英语
(二)录音工程的实施 1.能配接多声道,多制式录音系统2.能与视频工作站进行配接 1.现代电影的录音工艺知识2.常用视频设备知识3.视频工作站工作原理及与音频系统配合使用知识
二、录音
(一)综合艺术录音 1.能独立制定多场景、多系统大型文体活动及庆典活动的录音方案2.能迅速判断与处理录音中设备及系统发生的意外情况 1.多场景、多系统大型文体活动录音的组织技巧与处理要点2.多声道、多制式录音系统故障的判断与排除知识
(二)解决技术难题 1.能根据音频技术理论解决录音技术难题2.能撰写录音专业论文 1.录音行业科技发展动态2.专业论文的写作知识
三、指导与培训
(一)理论培训 1.能编写培训教学大纲2.能按照大纲对低级别录音师进行教学 1.教学教案编写知识2.培训讲义的编制方法
(二)实操指导 能按照教材对低级别录音师进行实操指导
四、管理
技术管理 1.能够制定录音技术管理计划2.能够根据计划进行录音技术管理 录音技术管理知识 1、在导演的创作意图下,完成作品音乐、音响、效果、对话等的录音工作;
2、根据配设画面的要求进行前期录音,同期录音和后期录音;
3、进行全片最终的混录工作 。 培训助理录音师、录音师的教师应具备本职业中级录音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中级录音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录音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录音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高级录音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录音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具有必要的录音设备和教具等。
㈧ 音乐专业前景如何
音乐专业就业前景大家怎么看啊?
考音乐学院美术学院都不容易。音乐学院我比较了解,不太好找工作。每个专业就业方向不一样:声乐和器乐的就是进团,音教的就是做老师,过去可以进大专院校,现在就是进小学,中学,文化馆。作曲系的人做什么的都有,呵呵,神通广大了。
假如要是学的话,像这样实践类的学科学些专门的理论比较好.
音乐学专业有哪些好的就业呢?
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有的还有音乐学,侧重表演的).其实根据这些专业的名称你就能看出来就业方向了吧!前者说简单点就是做教师,后者就是文艺团体的歌唱演员,或是单位的文艺部门.
至于前景,这很不确定,每一年的就业情况都很不相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师范学校的音乐教育毕业会有教师资格证,这是要当教师必备的,如果你选择音乐表演,毕业想当老师就需要你自己考证了~
其实还要看你个人的爱好,我觉得2种都不错~毕业也可以不做音乐方面工作的
为什么说音乐专业就业难?
学的人太多,真正有实力的人少,而且国内的音乐产业还很幼稚,远远说不上繁荣,其实国内整个文化产业都很薄弱,还要些日子来发展
就业前景:主要到高、中等专业或普通院校、社会文艺团体、艺术研究单位和文化机关、出版及广播、影视部门从事教学、研究、编辑、评论、管理等方面工作
㈨ 学音乐以后能从事什么职业
学音乐以后,可以从事的职业有音乐老师,驻唱歌手,也可以做和音乐无关的工作,例如销售,文员等。
㈩ 网站建设老师让我们写一篇网站建设的规划书,可以是音乐网,体育网,等等,我不会写,在哪可以下载到
我这里有个例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海纳培训网站规划方案
做一个营销功能很强的网站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网络营销定位
1、客户群定位
海纳的客户群定位为:愿意学习营销的中、小企业家;希望成为营销师的企业管理员、市场部人员人。想招调深圳户口的人。
2、核心产品、
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3、核心利益点、
(1)系统学习营销知识
(2)轻松招调深圳户口
(3)结交三千营销精英
4、核心支持点(信赖度)
(1)深圳市营销协会下属培训机构
(2)中国最大的营销师培训基地
(3)二天不满意,无条件全额退款(“二天不满意,无条件全额退款” 这一承诺充分展现了海纳培训的实力,)
(4)学员上课,活动图片
(5)与劳动部门网站链接
(6)同学留言
(7) 学员都来自那些企业
5、广告语
职业经理人的黄埔军校
6、关键词定位
核心关键词:营销师,营销师培训,营销培训 深圳招调工,招调工培训
二、导航设置及关键词铺设
1、导航栏:首页 海纳动态 营销师 报名指南 教师队伍 学员相册 学员心得 招调政策
论文中心 学员商城 联系我们
2、二级导航及关键词设置
(1)首页:关键词设置 营销师,营销培训,营销师培训
(2)营销师:关键词设置 "营销师,助理营销师,高级营销师
重点二级导航及关键词设置
课程简介:市场营销课程,营销课程,营销师课程
考试指南:营销师考试,助理营销师考试,营销师考试时间
(3)报名指南:关键词设置 营销师报名,营销培训报名
(4)教师队伍:关键词设置 吕海滨,杜建刚,胡晓,李利红
(5)招调政策:
重点二级导航及关键词设置
招调工简介:招调工,深圳招调工
招调工政策:招调工政策
招调工流程:招调工流程
招调工工种:招调工工种,招调工考试,
招调工问答:深圳户口,招调深圳户
(6)论文中心: 关键词设置 营销师论文,高级营销师论文,
三、首页设计
首页设计要符合海纳培训VI,重点是体现为网络营销定位。
四、搜索引擎优化系统
(1)Mate标签自定义
(2)信息自动更新功能
(3)网页静态化
(4)设立站点地图
(5)站内关键字链接网
(6)网站目录结构及文件命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