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要约具有法定资格
① 投保类型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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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资格
1、投保人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必要时能够提供有关保险利益关系证明)。
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
2、被保险人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公司所在地户口或永久居留权
非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必要时能提供证明者。有关证明指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港、澳、台同胞必须在当地有投资,并经常往返或居住在当地。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父/母(合法监护人)或者经父/母(合法监护人)书面同意,且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投保规定
有固定职业和收入。
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条款中约定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将不适用于残疾被保险人的已残疾部位。
通常要求体检。
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一般限制为10万元。
附加险视其残疾部位和程度将由核保作相应限制。
已高残人士谢绝承保。
三、常见一般谢绝承保规定列示
1、凡从事下列职业者,公司谢绝承保
现役军人特种兵种。
爆破工人、火药爆竹制造工人、三酸制造工人。
乡镇及私营煤矿井下矿工。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谢绝承保
恶性肿瘤患者。
弱智、痴呆、精神病患者。
外国籍人。
假释犯人。
妇女在怀孕6个月后至产后60天期间。
四、延期体投保规则
凡经核保查定为延期体的投保申请件,被保险人必须在延期期满方可重新申请,且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有关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五、体检件的确认
由接单人员确认
当此次投保使该被保险人的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接单人员确认被保险人体检,并签发正式体检通知书和体检表。体检项目按体检表要求执行。
核保确认
当此次投保没有超过免体检保额,且没有既往投保记录告知,但经电脑累计,其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核保发出体检通知。
当此次投保虽未超过免体检保额,但健康告知有体检指症,经核保确认必须作为体检件者,由核保签发正式体检通知。
二次体检确认
经首次体检,仍存在判断上的困难,核保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二次体检,二次体检的确认,体检医院及项目由核保指定。
说明:体检结果应由公司专人到定点医院取回,不宜由业务员或客户送交公司。
六、体检费的处理
公司认为需要体检的,体检费先由客户垫付。承保后根据公司规定可以报销的,由客户或委托业务员于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后持体检通知书、体检费收据和保险合同到公司,经核保人员核准体检费金额后(核保人员将保险合同号、核准金额录入电脑),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但非公司规定所做的额外体检项目或申请复效时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七、客户在承保前变更要约的处理
投保人在公司同意承保前要求变更投保要约的(不得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作撤单处理,退单退费,重新进单),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变更投保险种、保险金额,须重填投保单,同时在新填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客户忘记的,接单人员可协助查询)。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上投保单号一栏,填新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以前累计缴费金额与本次缴费金额之和。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同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以及补收差额,并在新暂收费收据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投保单。
需退费的,业务员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实际已缴费金额。多余暂收费暂不退还,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是转预缴保费。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并在新暂收费金额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的投保单。
说明:变更险种、保险金额需补收保费时,缴费方式为现金的,业务员开一张暂收据。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收的,若银行要求缴费时以暂收据为依据,业务员开两张暂收据,一张金额为原暂收据上所开金额,一张金额为所收差额,客户据此到银行缴费。
2、其他情况,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并签名确认,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受益人的指定)需要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投保单号一栏,填原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本次实际缴费金额。
需退费的,暂不退费,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转预缴保费。
涉及收费的,业务员到财务缴费后到业务交《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
八、撤单、退单处理办法
凡业务员交来的投保单不合要求者(投保单填写要求见本节“投保单的使用和填写”),将作退单处理。已交保费的,如投保人要求退还保费,接单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在公司同意承保前客户要求撤消投保要约的,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选择“撤单”项,接单员受理后,如有暂收费,出具《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九、差错退单后再次进单的处理
业务员对于退回的投保单应进行完整的审核。
若涉及重新填写投保单,业务员应在新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
接到退单后应即刻办理,否则一个月后作撤单处理。
十、暂收费的收取和退还
一般投保件业务员在指导投保人填写完投保单后,应根据其年龄、性别、投保险种等条件计算出标准保费,并收取首期暂收费,同时开具等额暂收据。
对于大额(大额标准各省根据情况指定)、有疾病告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核保有关规定(参见各险核保规定)的,先交单,待核保通过后再缴费,业务员不得收费。
投保人所缴暂收费大于首期应收保费的,投保人可要求退回多于暂收费也可将其转为预收保费。投保人要求退还多余暂收费的,接单员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十一、汇缴件的处理
对于汇缴件,须先填写《汇缴件投保单》,并由每个被保险人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
保险费可集体汇缴,但各保险合同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缴费形式必须一致。
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均出具一份保险合同。
《投保单的使用及填写》
一、投保单的样式
见附件。投保单号的编号规则:4位年,8位流水号,共12位。年号每年一变,流水号清0。印制时年号固定,流水号采取变号印刷,确保不重号。
二、投保单的填写要求
(一)总体要求
投保单是缔结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应由投保人在业务员的指导下用碳素墨水笔填写,字迹要工整,原则上不得涂改。投保单填写完毕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认可,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若由他人代为填写,必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阅读后亲笔签名认可。
投保单填写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涂改的,用笔在涂改处划两道斜线表示,不得使用涂改液,同时必须有投保人在涂改处签名,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还要被保险人签名(如受益人的更改,保险金额的增加)。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识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手印。
(二)各项填写要求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资料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年龄、地址、电话、婚姻状况等各项均按投保时的实际情况填写。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要与投保所用证件相符,证件类型指: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簿等。年龄要按填单时的实际周岁年龄填写。年龄计算方法为:
若填单的日期在生日后,用填单日期的年度减去出生年度。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8月9日填写投保单,8月9日在某人生日(4月5日)之后,年龄为1999-1967=32岁。
若填单的日期在生日前,用填单日期的年度减去出生年度再减一。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2月9日填写投保单,2月9日在某人生日(4月5日)之前,年龄为1999-1967-1=31岁。
(3)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必须填明两者的关系,且之间必须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确定按《保险法》执行)。如父亲为儿子投保,在“是被保险人”一栏填写“父亲”,不得填写“父子”。
(4)职业、兼职要具体填写实际从事何种工作,比如:电工、美容师等。有兼职的,要填写兼职,没有兼职的,兼职栏填写“无”,不得空缺。职业代码、类别由业务员根据《职业分类表》所列编码填写,若遇《职业分类表》中未列明的职业,应请示公司核保人员后再行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应写全称。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工商户”
(5)通讯地址、邮编指信函寄达地,家庭住址指常住地。地址要写清街道、巷及门牌号等。联系电话应注明“家”或“单位”等。
2、受益人、受益份额确定
(1)首先确定受益人为“法定”或“指定”,若为法定,则在“法定”前的方框中划钩,若指定则在“指定”前的方框中划钩,并按下列要求指定受益人。
(2)按照《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必须是实际已经存在的人,不能指定不确定的人(即不能指定“我未来的妻子”,也不能在指定栏中出现“法定”字样)为受益人。
(4)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指定多个受益顺序时,同一受益顺序下各受益人受益份额之和必须为100%。没有指定受益顺序的,默认所有受益人为同一受益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之和必须为100%。
3、要约内容的填写
(1)主险名称、附加险名称要填写所投险种的全称,如“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同时投保两个主险险种的,须分别填写投保单。附加险与主险同时投保可填在一张投保单上。附加险与主险缴费形式、缴费方式必须一致。
(2)保险期限为终身的,在保险期限一栏“终身”前划钩;为定期的,在“定期”前划钩,同时根据条款规定,填写定期年数或到期年龄。
(3)暂收费一栏填写业务员向客户所收的实际金额,该金额必须与暂收据上的暂收费金额一致,不收费进单的,暂收费一栏填0。首期采用银行转帐缴费形式的,客户填写银行转帐授权书,业务员不开暂收据,暂收费一栏填0,待转帐成功后发银行对帐单。
(4)暂收费缴费日填写业务员向客户收费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与暂收据上的收费日一致,不收费进单的,该栏空缺。
(5)联生保险的附加被保险人资料、受益人人数大于3名和附加险多于3个时,在特约与备注栏反映。
(6)变额缴费方式的险种,标准保费栏空缺不填
(7)年金领取年龄条款有规定的,按条款填写,条款规定可以选择的,选择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为复选框,同时选择趸领、年领、月领或其他领取方式的一种以及平准领取或递增领取的一种,如为递增领取,根据条款规定填写递增率。
4、告知事项的填写
身高、体重的填写注意单位分别为厘米和公斤。
2-12项问卷(除第10项)不得空缺,回答“是”的,一定要有相关说明。
5、签名
投保单必须要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名,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要被保险人的监护人签名。
② .投保要约应自( )生效。
投保要约应自(行)生效
③ 保险人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定资格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简介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 保险人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 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权利《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 保险人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这里也有实质与形式两种方法。保险法界定的实质判断标准能够实行吗?有合理性吗? 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393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义务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详见《保险法》第21条)其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的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用以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困难,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且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 2.施救的义务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赔偿,但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道德危险的要求,保险立法规定了此项义务,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法第41条)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切实履行这项义务,中国保险立法赋予了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利—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应当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与此相对应,被保险人对于其履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保险法第41条第二款)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为了获取保险人的赔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的索赔单证,以此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数额。(保险法第22条)否则,保险人将拒绝接受其索赔请求。 合同解释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维护好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力,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至关重要,避免降低履约效益,维护好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避免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纵观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纠纷乃至诉诸公堂已屡见不鲜。鉴于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从维护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和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分析,它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不和谐的音符。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对于探讨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和约定合同解除权是必要的,也是应当引起合同双方加以重视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一项主要内容,那么,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以阐述。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应地,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可解释为: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循序带来负面影响。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不同的解除权其行使条件和要求是不一样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比约定解除权的条件较为严格。
④ 什么是一般投保规则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资格
1、投保人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必要时能够提供有关保险利益关系证明)。
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
2、被保险人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公司所在地户口或永久居留权
非当地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必要时能提供证明者。有关证明指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港、澳、台同胞必须在当地有投资,并经常往返或居住在当地。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必须为父/母(合法监护人)或者经父/母(合法监护人)书面同意,且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二、残疾人投保规定
有固定职业和收入。
需要提供残疾证明。
条款中约定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将不适用于残疾被保险人的已残疾部位。
通常要求体检。
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一般限制为10万元。
附加险视其残疾部位和程度将由核保作相应限制。
已高残人士谢绝承保。
三、常见一般谢绝承保规定列示
1、凡从事下列职业者,公司谢绝承保
现役军人特种兵种。
爆破工人、火药爆竹制造工人、三酸制造工人。
乡镇及私营煤矿井下矿工。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谢绝承保
恶性肿瘤患者。
弱智、痴呆、精神病患者。
外国籍人。
假释犯人。
妇女在怀孕6个月后至产后60天期间。
四、延期体投保规则
凡经核保查定为延期体的投保申请件,被保险人必须在延期期满方可重新申请,且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有关住院或门诊病历复印件。
五、体检件的确认
由接单人员确认
当此次投保使该被保险人的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接单人员确认被保险人体检,并签发正式体检通知书和体检表。体检项目按体检表要求执行。
核保确认
当此次投保没有超过免体检保额,且没有既往投保记录告知,但经电脑累计,其累计风险保额超过了该被保险人所处年龄的免体检保额限额,由核保发出体检通知。
当此次投保虽未超过免体检保额,但健康告知有体检指症,经核保确认必须作为体检件者,由核保签发正式体检通知。
二次体检确认
经首次体检,仍存在判断上的困难,核保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二次体检,二次体检的确认,体检医院及项目由核保指定。
说明:体检结果应由公司专人到定点医院取回,不宜由业务员或客户送交公司。
六、体检费的处理
公司认为需要体检的,体检费先由客户垫付。承保后根据公司规定可以报销的,由客户或委托业务员于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后持体检通知书、体检费收据和保险合同到公司,经核保人员核准体检费金额后(核保人员将保险合同号、核准金额录入电脑),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但非公司规定所做的额外体检项目或申请复效时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七、客户在承保前变更要约的处理
投保人在公司同意承保前要求变更投保要约的(不得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作撤单处理,退单退费,重新进单),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变更投保险种、保险金额,须重填投保单,同时在新填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客户忘记的,接单人员可协助查询)。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上投保单号一栏,填新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以前累计缴费金额与本次缴费金额之和。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同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以及补收差额,并在新暂收费收据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投保单。
需退费的,业务员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实际已缴费金额。多余暂收费暂不退还,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是转预缴保费。业务员到财务办理时交新开暂收据财务联、业务员联,并在新暂收费金额上注明原投保单号,说明情况。财务作充正处理,出具付费收据,并加盖转讫章,付费收据金额为以前客户累计缴费金额。业务员将付费收据客户联送交客户。办理完后到业务交新填的投保单。
说明:变更险种、保险金额需补收保费时,缴费方式为现金的,业务员开一张暂收据。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收的,若银行要求缴费时以暂收据为依据,业务员开两张暂收据,一张金额为原暂收据上所开金额,一张金额为所收差额,客户据此到银行缴费。
2、其他情况,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并签名确认,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受益人的指定)需要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需加收保费的,业务员收差额,开新暂收费收据,暂收据投保单号一栏,填原投保单号,暂收费金额一栏填客户本次实际缴费金额。
需退费的,暂不退费,待出单后由客户选择退费或转预缴保费。
涉及收费的,业务员到财务缴费后到业务交《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
八、撤单、退单处理办法
凡业务员交来的投保单不合要求者(投保单填写要求见本节“投保单的使用和填写”),将作退单处理。已交保费的,如投保人要求退还保费,接单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在公司同意承保前客户要求撤消投保要约的,投保人填写《保险要约内容补充更正申请书》,选择“撤单”项,接单员受理后,如有暂收费,出具《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九、差错退单后再次进单的处理
业务员对于退回的投保单应进行完整的审核。
若涉及重新填写投保单,业务员应在新投保单上注明原投保单号。
接到退单后应即刻办理,否则一个月后作撤单处理。
十、暂收费的收取和退还
一般投保件业务员在指导投保人填写完投保单后,应根据其年龄、性别、投保险种等条件计算出标准保费,并收取首期暂收费,同时开具等额暂收据。
对于大额(大额标准各省根据情况指定)、有疾病告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核保有关规定(参见各险核保规定)的,先交单,待核保通过后再缴费,业务员不得收费。
投保人所缴暂收费大于首期应收保费的,投保人可要求退回多于暂收费也可将其转为预收保费。投保人要求退还多余暂收费的,接单员打印《付款通知书》,由财务进行付费处理。
十一、汇缴件的处理
对于汇缴件,须先填写《汇缴件投保单》,并由每个被保险人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
保险费可集体汇缴,但各保险合同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缴费形式必须一致。
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均出具一份保险合同。
《投保单的使用及填写》
一、投保单的样式
见附件。投保单号的编号规则:4位年,8位流水号,共12位。年号每年一变,流水号清0。印制时年号固定,流水号采取变号印刷,确保不重号。
二、投保单的填写要求
(一)总体要求
投保单是缔结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应由投保人在业务员的指导下用碳素墨水笔填写,字迹要工整,原则上不得涂改。投保单填写完毕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认可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若由他人代为填写,必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阅读后亲笔签名认可。
投保单填写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涂改的,用笔在涂改处划两道斜线表示,不得使用涂改液,同时必须有投保人在涂改处签名,涉及被保险人权益的,还要被保险人签名(如受益人的更改,保险金额的增加)。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识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手印。
(二)各项填写要求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资料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年龄、地址、电话、婚姻状况等各项均按投保时的实际情况填写。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要与投保所用证件相符,证件类型指: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簿等。年龄要按填单时的实际周岁年龄填写。年龄计算方法为:
若填单的日期在生日后,用填单日期的年度减去出生年度。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8月9日填写投保单,8月9日在某人生日(4月5日)之后,年龄为1999-1967=32岁。
若填单的日期在生日前,用填单日期的年度减去出生年度再减一。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2月9日填写投保单,2月9日在某人生日(4月5日)之前,年龄为1999-1967-1=31岁。
(3)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必须填明两者的关系,且之间必须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确定按《保险法》执行)。如父亲为儿子投保,在“是被保险人”一栏填写“父亲”,不得填写“父子”。
(4)职业、兼职要具体填写实际从事何种工作,比如:电工、美容师等。有兼职的,要填写兼职,没有兼职的,兼职栏填写“无”,不得空缺。职业代码、类别由业务员根据《职业分类表》所列编码填写,若遇《职业分类表》中未列明的职业,应请示公司核保人员后再行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应写全称。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工商户”
(5)通讯地址、邮编指信函寄达地,家庭住址指常住地。地址要写清街道、巷及门牌号等。联系电话应注明“家”或“单位”等。
2、受益人、受益份额确定
(1)首先确定受益人为“法定”或“指定”,若为法定,则在“法定”前的方框中划钩,若指定则在“指定”前的方框中划钩,并按下列要求指定受益人。
(2)按照《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必须是实际已经存在的人,不能指定不确定的人(即不能指定“我未来的妻子”,也不能在指定栏中出现“法定”字样)为受益人。
(4)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指定多个受益顺序时,同一受益顺序下各受益人受益份额之和必须为100%。没有指定受益顺序的,默认所有受益人为同一受益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之和必须为100%。
3、要约内容的填写
(1)主险名称、附加险名称要填写所投险种的全称,如“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同时投保两个主险险种的,须分别填写投保单。附加险与主险同时投保可填在一张投保单上。附加险与主险缴费形式、缴费方式必须一致。
(2)保险期限为终身的,在保险期限一栏“终身”前划钩;为定期的,在“定期”前划钩,同时根据条款规定,填写定期年数或到期年龄。
(3)暂收费一栏填写业务员向客户所收的实际金额,该金额必须与暂收据上的暂收费金额一致,不收费进单的,暂收费一栏填0。首期采用银行转帐缴费形式的,客户填写银行转帐授权书,业务员不开暂收据,暂收费一栏填0,待转帐成功后发银行对帐单。
(4)暂收费缴费日填写业务员向客户收费的日期,该日期必须与暂收据上的收费日一致,不收费进单的,该栏空缺。
(5)联生保险的附加被保险人资料、受益人人数大于3名和附加险多于3个时,在特约与备注栏反映。
(6)变额缴费方式的险种,标准保费栏空缺不填
(7)年金领取年龄条款有规定的,按条款填写,条款规定可以选择的,选择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为复选框,同时选择趸领、年领、月领或其他领取方式的一种以及平准领取或递增领取的一种,如为递增领取,根据条款规定填写递增率。
4、告知事项的填写
身高、体重的填写注意单位分别为厘米和公斤。
2-12项问卷(除第10项)不得空缺,回答“是”的,一定要有相关说明。
5、签名
投保单必须要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名,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要被保险人的监护人签名。
⑤ 什么叫保险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面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由投保人以填写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就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附加条件,希望投保人在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添上那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也是要约人
⑥ 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通常是
C:投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