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制度
①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第三章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 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下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九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第十条 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
(七)随时向同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②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将下列情况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一)省级教育考试机版构考试值班安排权;
(二)试卷清样(或者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等材料的接收情况;
(三)试卷印刷情况;
(四)试卷运送情况;
(五)试卷的考前保管情况;
(六)考试实施情况;
(七)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八)评卷期间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上报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
③ 国家为什么要禁止公开医师资格考试试题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审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秘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内容;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
(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四)不得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应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参与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有关人员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违纪违规证据。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单》。记录单内容包括: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填写完成并经考试工作人员签字后,应当及时报考点主考签字认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将记录内容和拟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理人。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按要求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考点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考点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并及时报送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除当年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不当处理决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纠正,也可以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监督管理,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 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考点主考、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依照本规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当年考试,是指考生当年从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至考试所有测试内容完成的全过程。
考站或者考试单元,是指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或者医学综合笔试时,将考试分成的不同阶段。实践技能考试中称为考站,医学综合笔试中称为考试单元。
考生,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考试办法,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命审题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命题、审题、组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
考试机构,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区和考点,是指为进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划定的考试管理区域。考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域;考点指地或者设区市所辖区域。
考场,是指医师资格考试实施的具体场所,一般指学校、医院等。
考室,是指考场内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独立区域,如教室、诊室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④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第二章 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上级考试机构和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教育考试机构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
(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派出教育考试机构。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条 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
1、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2)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在场。
(三)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四)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厂区外围的巡逻防范,切实提高治安控制能力。
厂区内由入闱职工组成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
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五)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应当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六)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八)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九)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十)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入闱人员及负责外围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员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解密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
第七条 试卷清样进厂、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教育考试机构、定点印刷厂必须有专门的交接记录单,由专人负责接收。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置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⑤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第六章 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三条 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专。严禁泄露未属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
第四十四条 参与评卷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考试分数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如发现有改动考分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考分。
第四十五条 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经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网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第四十七条 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密码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掌管。
⑥ 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第四章 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核机构都应当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条 省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 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人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 应当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教育考试机构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试卷保密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条 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
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铁柜。掌常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两天。边远交通极不方便地区必需超过两天以上保管时间的,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密码可由两人分别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行政或者考试机构、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员;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第二十一条 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 ,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在试卷保密室进行值班巡逻。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在试卷保管期间,教育考试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
⑦ 试卷保密室张贴制度有哪些
保密等级(包括军事秘密)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个等级
按照国家规定:高考试卷=国家机密。
所以它是属于绝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