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业资格认证
① 由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有哪些
由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有:
物流方面有物流师、仓库保管员等;
人力资源方面有人力资源师等;
电子商务方面有电子商务师,数控有钳工、数控等。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② 上海市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构是什么
是的,是社保局
③ 上海职业资格考试
汗~
④ 上海市职业资格证书什么单位发的
职介所 社会保障体系
⑤ 上海职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长期有效的,相比其他机构的证书,显得既正规,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在同等条件下,有证的会获得优先的机会。
⑥ 调上海户口所需的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指的是哪些证书
请注明原文出处。是指人事部还是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如果是“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则应该指的是有法律文件、国务院认可的职业资格主管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⑦ 上海劳动局是否承认外地职业资格证书
上海明确承认外地和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详细可以参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内容。
问:非上海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到上海工作还需要重考吗?
小培回音:不需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技能的有效凭证。一般该类证书都无年限限制,也没有所谓的有效期,一直都可作为技术能力的有效凭证。
问:如果还想继续提升技能,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外省市户籍人员有机会享受上海的培训补贴吗?
小培回音:本市在2010年初制订出台了《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今年4月1日起,又正式实施了《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外省市户籍并且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在培训补贴上享受本市在职职工同等待遇,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在职从业人员享受以下几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包括初级和针对单项技术的专项职业能力,以及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项目,鉴定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 参加中级以上等级职业技能竞赛赛前培训,竞赛成绩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或“高师带徒”项目,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 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参加补贴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贴。
⑧ 2020年上海关于调整部分职业资格和职称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0〕459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职业领域调整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9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四、其他
(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0号)文件失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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