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Ⅰ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介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内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容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 工程造价师的相关文件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或者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Ⅲ 造价工程师问题
1、全国统考;
2、今年10月23/24日(每年10月第四周周末)考试,报名时间基本集中在5、6月份;
3、04年毕业今年可以报考,不过已经过了报名时间了。
Ⅳ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住建部发布《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分析解读
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题为“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新文件向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对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变动较大,环球网校第一时间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且针对两份文件新增或更改内容做了分析,帮助广大考生及业内机构清晰理解文件的变动方向及细节内容。
一、重点说明:
1、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
2、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
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
4、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
5、二级造价工程师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但官方未明说,原造价员证书效力不变,并未说凭原造价员证书可以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议拥有造价员的同学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
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
7、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变更说明:
【总则部分】
1、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2、原造价工程师制度人事部和住建部共同制定,新文件中改为由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人社部共同制定;
3、新文件中指出,要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平台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管理平台由各部委管理自己的平台,信息库由住建部建立,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
【考试部分】
1、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2、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
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更为:
a.对报名专业做了细化;
b.其它专业(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也可以报考一级造价工程师,工作年限要求仅比要求报名专业多1年。
4、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为:
相对于一级造价工程师,大专学历2年/3年,本科级以上学历1年/2年,非工程及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增加一年。
5、一级造价工程师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各省有效;
【注册部分】
1、相比原文件,新规定要求执业时不仅要有注册证书,还须持有执业印章。
2、未规定注册有效期,以及初始注册时间限制。
【执业部分】
1、新文件中规定了禁止挂靠的信息;
2、细化了执业范围。
【附则部分】
1、原造价员、公路水运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2、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等同于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原造价工程师证书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
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
1、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变更: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不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原考试方向为2个分别为土建和安装,新文件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考生选其一考试,新文件中规定了专业科目,考生在报考选方向时,《案例分析》应该分专业单独出题;
2、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3、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考试时长变更:《建设工程计价》考试时间由原来的3小时更改为2.5小时,其他没变;
4、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考试时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3小时;
5、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变更:由原来的连续2年内通过考试更改为连续4年内通过考试;
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连续2年内通过考试;
7、二级造价工程师免考规定:本科毕业的造价和工程管理专业的考生,可以免考一科。
8、考点设置:原则上设置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9、考试频次:一级一年考一次,二级每年不少于一次。
Ⅵ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报考资格
可以的,要提供一份从事造价工作的业绩证明,自己随便写写,让单位盖个章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