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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量分表

发布时间: 2020-11-18 13:38:38

1. 高级会计师考试是什么

高级会计师考试是会计职称考试的一种,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

2005年至2007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8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考试方式

采取开卷机考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报名时间

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10日-5月10日,具体报名时间以各省市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网上报名

(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4)考生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并得到“报名成功”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

(6)考生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允许再改动报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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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加湖南省的高级会计师评审,要通哪一类、哪一级的职称外语

英语-综合B级。是山东省的。论文咨询,私聊

3. 湖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职改字[1986]第55号)。
2、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须符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4. 会计工作年限怎么算我什么时候可以参加会计考试

以你题目中叙述的条件,你最早2012年方可参加会计中级职称的考试

按规定,大专学历者从业须满5年,从取得会计证当年计算到报名中级当年年末。因为没有会计证就从业是违规的,因此06年11月-07年9月期间的工作经验在报名中级职称的时候是不予认可的。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量分表扩展阅读:

按规定,助理会计师报考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高中以上学历。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会计师报考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对于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员规定了不具年限。

大专学历,毕业工作满5年;本科学历,毕业工作满4年;双学历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初级资格的人员。考试科目为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两年内须全部通过以上考试。

会计考试共分两个级别,中级会计师和初级会计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一、考试报名

1.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

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

2.高级资格考试报名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工作。

3.高级会计资格评审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

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2.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3.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3年度考试。

四、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申报的年度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范围和批次等相关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等15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内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其他地区在本地区的部分区域实行无纸化考试。

五、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9月14-20日举行;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6-27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考试。

5.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怎么计算

例如,某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评标办法实行分项计分,以100分为基础,通过工程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以总分最高者中标,具体各分项的基础分。

工程造价分(40~60分,按分类划分):以经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标底价为基础分,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比标底价每高1%扣2分、每低1%加1分(按比例相应加、扣分)。

工期分(12—15分,按分类划分):以工期定额下浮15%为基础工期分,投标单位的投标工期与标准工期比较,每高1%扣o.5分、每低l%加o.5分(按比例相应加、扣分,但最低不能低过基础分的5%)。

施工方案分(16—25分,按分类划分):施工方案可参照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分)、施工总进度计划(分)、施工平面布置图(分)、施工安全措施及说明(分),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分项基础分数。扣分方法按每缺一项内容,则相应扣除该项得分,同时对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比较,比较时侧重施工工艺的先进性、可靠性并结合文字的清晰、装订等方面考虑加分或减分。

质量实绩分(7~12分,按分类划分):以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标准为基础分,投标自报质量标准,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质量,则相应加分;投标单位在投标前一年内出现过质量事故,视一般或严重给予扣分。

企业信誉分(5~8分,按分类划分):根据资格审查的情况,视投标单位的合同信誉、经营管理、技术力量、机械设备、资金情况、上年工程优良级品率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5)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量分表扩展阅读:

各地采用记分评标法的较多。多数地区基本上是采取百分评标法。即将标书内的主要内容划分五至七项,然后按项目在评标中的重要程度规定满分标准。例如将评标项目划分六项,其项目及分值标准分别为:工程总造价55分、材料耗用量10分、工期10分、质量标准10分、企业资质和社会信誉5分,施工方案及各项保证措施10分,总计为100分。

同时,规定出评分标准,以及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条件的满分标准,以及超出或达不到要求和条件的增分或减分的分项标准,供评标记分时掌握。具体的记分评分标准和方法,应在开标前制定,并公布于众,增加评标的透明度,便于各方的监督。

由于记分评标法,是定量的方法,容易掌握。使用这种方法简单、明了、易行,能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原则,定标后分歧意见较少。

记分评标法也存在着缺点,主要是这种方法单纯靠记分、靠死情况,因而机遇性较大,有时不能完全体现择优的原则。不失为一种比较科学的评标方法。

6. 湖南省高级会计师报考条件

湖南高级会计师报名条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之一文件规定的条件:
1、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有关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职改字[1986]第55号)。
2、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须符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7. 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

会计学考研科目如下:

1、会计分学硕与专硕,学硕的初试和复试科目即使一样也要求不同,专业课各校自己命题,专硕的初试科目都是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和英语二但复试的要求不同。

2、各大学学硕的初试科目除了相同的统考课①思想政治理论;②英语一;③数学三,一般还有1门管理学因学校不同而可能要求不同(政治、外语各100分,数学和专业课各150分,总分合计500分)。

3、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初试均为统考共两科总计300分,科目是:

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由数学、逻辑和写作构成,其中数学75分,逻辑60分,写作65分,合计200分);

②英语二(100分)。专业和思想政治理论由招生学校在复试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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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各省自己定吗

犇考网皮皮为你解答:

不是的

高级会计师,是指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中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业务能力上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9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高级会计师在学历和工作资历、外语、计算机技术、外语、会计专业知识上,都有严格要求。

9. 会计职称考试的考试方式

无纸化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由【全国唯一连锁实体专业会计培训学校——仁和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代宣】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将扩大试点范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13年9月举行;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以及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10月举行。现就2013年度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
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
2.高级资格考试报名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工作。
3.高级会计资格评审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2.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3.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达到本地区、本部门当年评审使用标准的,取得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3年度考试。
四、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申报的2013年度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范围和批次等相关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等15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内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其他地区在本地区的部分区域实行无纸化考试。
五、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9月14-20日举行;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6-27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考试。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4日至20日(共7天、14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
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4:00-17:30
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
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0月26日
(星期六)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纸笔考试)
经济法基础(纸笔考试)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财务管理 10月27日
(星期日) 9:00-11:30
经济法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六、考试方式与组织
开展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在本通知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和批次内,确定所用考试批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将按照各省确定的考试时间和批次,统一通过网络在每一批次考试前的规定时间内发题,由地方接收并组织考试;每场考试结束后,各地应及时上传数据。
2013年度,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以及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仍沿用现行组织方式。
七、考试考务日程
1.2013年3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3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注明2013年度考试使用新修订的考试大纲。
2.2013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3年度考试报名工作。“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3.2013年8月10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
4.2013年9月8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核发工作;10月20日前,完成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核发工作。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分别于上述日期同时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指挥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用防范科技作弊设备,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5.2013年9月14-20日(初级资格无纸化)、10月26-27日(初级资格纸笔、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举行考试。
6.2013年11月5日前,召开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013年度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并稳步推进集中网上评卷试点范围。
7.2013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成绩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及验收意见。
8.2013年12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八、其他有关要求
1.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有效期为3年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2.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确保2013年度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仁和会计教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试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该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 副高职称是要参加什么考试来评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按照“对岗申报、有空岗方可申报、退多补少”的办法核准岗位职数。
(二) 个人申报。
(三) 群众民主评议、公示、单位推荐。
(四) 上报评审材料。
(五) 市州或省直厅局职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
(六) 省职改办进行参评资格审查。
(七) 资格审查通过的材料提交高评会进行评审。
(八) 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在湖南职称网页上公示。
(九)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文确认资格,颁发资格证书。
(十)评审材料归档。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参照上述步骤进行。
二、送审材料要求
(一)高级职称参评资格审查材料的准备和顺序要求
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1份;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3、任现职的《资格证书》原件及《聘用合同书》(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4、外语水平(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应提交有关免试材料原件;
5、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6、《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申报高级职务的近五年的考核表每年1份,申报中级职务的近四年的考核表每年1份;
7、《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
8、申报教师、医师、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分别提交《统计证》、《会计证》(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9、机关分流人员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0、《城镇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情况登记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服务业绩登记表》、《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
11、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有关材料。
中、初级参评资格审查材料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湖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有关资料提供帮助。
(二)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准备和顺序
1、《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1份;
2、个人述职报告(份数要求多的只装订一份);
3、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材料、奖励证书;
4、任现职以来已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原件及提供评审的其他有关材料;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小学系列职务的填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两份(不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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