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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资格证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18 20:36:37

A. l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首先在哪些国家实行

教师资格证制度源起于西方各国,一般英国和德国在差不多的时间最早开始实专行教师资格认证属制度。而美国因为其特殊的教育体制,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在全国范围里建立起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体系。

不过,一般发达国家的认证制度都比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严格得多。相对来说,我国目前的体系还是比较宽松的。当然,随着发展,将来必然是越来越走向正规化了,现正在全国推广的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幼教)统一认证体系就是一个实例。

B. 我国教师资格证等制度的改革对你的教师职业生涯有什么影响

您好,中公教师考试网为您服务。
作为一项准入型考试,教师资格证此前部分省市区一直由各个的省市区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近日教育部宣布,从2015年开始,教师资格证将实行全国统考,同时打破终身制,每五年审核一次,另外,即使是以前“毕业即可拿证”的师范生,也需要参加考试。由于通过率大幅降低,此次政策大调必将引起新一轮变革,它将变得更加标准化,同时使得报考量陡增。
为了让考生更清晰的掌握教师资格证改革后的最新信息,我们对于此次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做出了解读。单从考试科目来看,改革后,教师资格考试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幼儿园教师考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考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高中教师则要考《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目前的教师资格考
试仅考查《教育学》《心理学》这两门,改革后的统考将增设综合素质、学科教学能力的考查,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
对于此次改革,考生也不必过于惊慌,对于国家教师资格证统考复习阶段,可以不按教材的章节先后来复习,而是按照全书的逻辑结构,列一个复习提纲,然后再对提纲划分重点。在复习时,通过提纲找到对应的复习内容。这可以极大的节省时间,而且这对于知识系统化也是一个很好的复习途径,尤其是对一些论述题以及案例分析题目有很大的帮助。
如果自己学的不够扎实的话,只系统的复习一遍是远远不够的,这时需要考生进行重复的复习。第一次复习只要大概了解内容,做到心理有数,知道自己接下来要重点复习什么内容。第二次复习就要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深入的去复习,这次的复习要系统全面。最后一次复习,再进行一次系统复习以免有遗忘的内容。在这次复习中要注意总结,明确自己通过复习掌握了多少内容,这一次复习也许会获得更深的印象和体会。
改革后教师资格证考试内容增加、考试难度加大,报考条件提高(部分地区在校生大三以上(含大三)才能报考(具体条件以本地区详细公告为准)),希望考生引起高度注意,抓紧时间复习备考。那么,对于那些已经通过教师资格证笔试,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同学来讲,此次改革对他们有何影响呢?目前“已经考取了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已经考试还没拿到成绩单”的学生不用担心改革的影响,只要在2017年之前拿着“两学成绩单”+“普通话等级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到户口所在地教育局申请教师资格证即可。
改革之后可以说是在教师的把控上更加严格了,说明了国家对教师发展的重视,并且在2015年也对教师的福利待遇做出了一点调整,教育事业在发展,并且改革之后在教师的考核职称的制度上更加的公平公正,让更多的人有更多的机会(相对之前而言),所以说对教师的职业生涯也是有点好处的。一点点见解,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教师时政信息http://www.zgjsks.com/html/jszp/ggjc/shishi/

C. 谈一谈你对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看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也是2010年确定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重点项目。目的在于严把教师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提高教师队伍质量。

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1995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初步形成教师资格制度框架。截止2012年底,共有约2500万人次取得教师资格。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师地位和供求关系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期望与日俱增,对教师资格条件和能力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行教师资格制度存在教师资格学历标准偏低、教师资格认定缺乏严格把关机制等不适应的方面,全面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迫在眉睫。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2012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教育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精心部署安排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于2011年在浙江、湖北两省率先启动,2012年扩大到河北、上海、海南、广西等6省(区、市),到目前已如期完成试点任务,取得显著成效。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统一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二是完善考试科目设置,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三是将考试命题和考务组织交给专业化的教育考试机构承担;四是师范毕业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统一纳入考试范围;五是破除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加强对教师师德表现、培训学时和工作业绩的考核。

试点期间,共平稳组织4次全国性考试,6省参加考试人数28.08万人,通过7.72万人,通过率27.5%。各试点省考试秩序井然,安全平稳,社会反响良好。与此同时,6个试点省分别选取1-2个地级市开展了定期注册试点。共有66个区县4706所中小学的18.9万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通过率99.2%,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了一批不合格教师。参与改革的广大教师反映,注册程序方便简单,不考试,不收费,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没有额外增加教师负担。

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试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改革,严格了教师职业准入,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对于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和教师管理产生了积极的政策联动效应,扩大了优质教师资源的增量,盘活了现有教师资源的存量,有力地促进了教师队伍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改革试点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 提高了教师职业准入门槛。由国家制订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和考试大纲,提高了教师职业准入的素质要求,改变了以往考试因标准不统一、成绩不互认而造成证书含金量不高的情况。改革前,各试点省考试通过率普遍较高,一般在70%以上;试点后,教师资格考试对标准的把握更加严格,总体通过率降至27%左右,提升了教师资格考试的社会声誉,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来源质量。

2. 提升了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安全性。由专业化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笔试和面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了考务管理,创新了考试形式,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相结合。按照高考的要求来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和考务工作,改变了以往考试中存在的考试和认定不分、组织不够规范的现象,增强了教师资格考试的社会公信力。

3. 突出了对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改革前的考试仅考查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改革后增设了综合素质、学科教学能力的考查。改革前知识性考题超过60%,改革后考查实践能力的题目超过60%。大量一线优秀教师参加命题工作,广泛使用案例分析、教学活动设计等多种特色题型,重点考查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择优选拔乐教、适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4. 激发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的动力。师范生进入教师资格考试范围,对师范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形成了倒逼机制。试点省师范院校已经开始着手整合教师教育资源,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推进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对师范生教育实践能力培养,以考促改的局面初步形成。

5. 为教师全员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将教师完成5年一周期360培训学时作为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推动了教师全员培训的大规模开展,维护了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益。试点地区教师普遍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主动学习和寻求专业发展的热情明显提高。

6. 加强了对在编在岗教师的定期考核和严格管理。定期注册改革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摸清了教师队伍的底数,规范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了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结合定期注册工作,提出了师德考核的总要求,各地制定了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的师德考核标准,并完善了教育教学业绩的考核办法。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信息管理系统,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数据和信息。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试点的顺利推进,为下一步逐步推开此项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函〔2013〕2号),决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新增山西、安徽、山东、贵州4个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达到10个。新增的4个省同时各选择1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原有的试点省份继续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可适当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的区域,逐步在全省(区、市)全面实施。2014年,根据相关省份的改革意愿,再扩大10个省(区、市)为试点省份。2015年,力争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实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

为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教育部于近期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作为扩大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文件。在两个《暂行办法》中,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分别做出了全面的政策规定。

随着扩大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将逐步建立健全。这将为严格教师准入,加强教师考核管理,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D. 我国开始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在上个世纪几十年代

有法可依的教师资格证制度是从2002年开始的,以前不正规的教师资格证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

E. 2015年教师资格证改革制度具体方案

改革开放邹勇来革知道,希望能够自帮到你。
教育部宣布,2015年全面推行教师资格改革制度,教师资格证考试将变“国考”。
中小学生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范围将扩大,试点区内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期为三年,教室资格证需要五年注册一次。按照规划,2015年,我国将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提高教师入职门槛,并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F.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在哪一年实施

教师资格证书在我国有两种获得形式:一是参加国家统考,一是参加地方自主考试。两种形式的版考试模式都是笔试权+面试 。
2011年11月26日浙江、湖北率先进行国家统考试点。2012年新增河北、上海、海南、广西四个省份。2013年又新增山西、安徽、山东、贵州4个省。截止2014年9月份加上吉林、陕西、江苏三省总计有13个省自治区参加教师资格证的全国统一考试。2015年上半年新增加福建,目前总计有14个省自治区参加国家统考教师资格。预计到2015年11月底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全部实行统考政策。
国家统考地区的笔试科目与地方自主考试不同。地方自主考试笔试科目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国家统一考试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五个层级,其中幼儿园、小学、中职这三个学段考两门(科目一:《综合素质》;科目二:《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这三个学段不涉及专业知识的考察;初中、高中要多考一门专业知识。根据规定,只有笔试和面试都通过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单科成绩是保留两年的。

G. 没有教师资格证不可以当老师,提现什么制度吗

没有教师资格证不可以当老师,体现了我国教师行业的准入制度是很严格的。教师资格证是进入教师队伍的“入门证”,没有它不能任教。

H. .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我国教师资格证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I. 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注:(经查询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属于这一类,也就是说缓刑不被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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